2024年9月11日原告购某瀑布景区门票并进入景区游玩,期间因景区道路湿滑导致摔倒受伤,遂前往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显示左侧股骨颈骨折。
2024年9月12日转诊至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2024年9月13日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和损失,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告索赔,但被告认为原告自身患有腿部疾病,且游览过程中自身未注意安全,故拒绝给予经济赔偿,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责任侵害其合法权益。
原告通过网络咨询,委托“卫民赔”法律团队开展诉讼调解程序。
本案参考法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案件经过
原告诉讼观点
1.景区管理方在高峰期未能加派现场值守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管理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2.景区管理方未在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诉讼观点
1.原告的伤情自身疾病问题,摔倒受伤的责任在于其自身,景区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2.游客在景区内行走时未尽谨慎义务,摔倒受伤,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景区存在安全隐患或景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左髋关节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与本次事故所致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身病变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外伤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2、被鉴定人左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最终结果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及双方辩论,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赔款共142212.6元,远超出当事人诉前预期。
卫民护益团队有话说:
此次为侵权责任案件,为委托人取得利益的同时也拓宽了团队的专业能力范围,我们将不忘初心勇前行 砥砺奋进谱新篇,继续用专业律法为委托人解忧排难,扭转拒赔困局,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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