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全三卷)》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译
马呈元,谭睿 译
ISBN:978-7-5764-2403-4
定价:6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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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介绍
《战争与和平法》是格劳秀斯在总结和借鉴早期及同期学者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人类社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的著作。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地位。《战争与和平法》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除法学外,其内容还涉及哲学、政治学、军事学、伦理学、神学、文学、史学等诸多领域。在法学方面,它既包括战争法,也包括平时法;既包括法学理论,也包括民法和刑法,但主要是国际法。格劳秀斯博览群书,旁征博引,《战争与和平法》中不仅大量引用了《圣经》《国法大全》《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等历史文献的内容和许多权威学者的著作和观点,还引用了许多历史事件和典故,显示了格劳秀斯深厚的学术底蕴、高超的写作技巧和严谨的写作风格。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应当认真研读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学者需要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从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亦可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和知识。
作者介绍
马呈元山西孝义人。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分中心主任,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1993—1994年在美国华盛顿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学习;2000年在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学院学习。长期从事国际法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科研成果丰富。其中,翻译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荷兰著名学者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三卷,2015—2017年出版)、《海洋自由论》和《捕获法》共约200万字;专著《国际犯罪与责任》和《国际刑法论》(第一版)分获第七届和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编《国际法》教材第一至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谭睿山西平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科学博士(JSD),纽约州立大学助理教授。研究领域国际公法、国际金融法和中美银行制度。博士学位论文为“中国银行业的垄断与改革”(英文);曾发表“中美中央银行的区别及其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同策略”(英文)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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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典》既出,不胫而走。一时君相,莫不人手一编,视为鸿秘。迨三十年大战告终,欧陆各国群集而开维司提费利亚和会(一六四八年)。时则创巨痛深,人思休息,而旧制销亡,不足以维系人心,于是《国际法典》乃排众说起而代之。盖至是而罗马帝国崩溃无余,中欧列邦,纷然自主,开列强并峙之局,伏德国统一之机。人谓世之有国际法,始于维司提费利亚和会。而不知二十三年之前,巴黎陋巷之中,已有人焉,摇纸伸眉,论列是非。卒能震古烁今,师表百世,猗欤休哉。若格劳秀斯者,洵可谓国际法不祧之宗也。
——岑德彰:《国际法典》
在早期国际法作家中,公认最伟大的是荷兰学者、法学家与外交家格劳秀斯。他的论著《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问世。为此,人们将格劳秀斯称为“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海洋法理论详细载于他的著作《捕获法》第十二章“海洋自由论”中。格劳秀斯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者的影响经久不衰,虽则其影响程度在不同时代有所起伏,但对各国实践的实际影响之大是前所未有的,他的学说迄今作为一种传统理论流传于世。
——周忠海:《国际法学述评》
Many interests and aims knitted these States together into a community of States. International lawlessness was henceforth an impossibility.This was the reason for the fact that Grotius’s work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Ⅲ.,” which appeared in 1625, won the ear of the different States, their rulers, and their writers on matters international, Since a Law of Nations was now a necessity, since many principles of such a law were already more or less recognized and appeared again among the doctrines of Grotius, since the system of Grotius supplied a legal basis to most of tho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which were at the time considered as wanting such basis, the book of Grotius obtained such a world-wide influence that he is correctly styled the“Father of the Law of Nations.”
——L. Oppenheim
Conceived in the practice of law,born in the law court, and matured in the study, the treatise on the law of nations has prevailed and still prevails,because of this extraordinary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exposition of a subject in which nations are and must be interested, if their relations are to be decided by principles and their practical application.
It is rare that any man born of a woman has a title to continued remembrance; it is still rarer that he has more than one title; and certainly there can be few in the annals of history who have more varied and more permanent claims to remembrance than Grotius, who in his youth was called the “Miracle of Holland”, and who has justified that title before posterity.
——James Brown Scott
目 录
第一卷
中译者序言(1)
序文(16)
英译者序言(63)
致法兰西和纳瓦拉最伟大的基督教国王路易十三(66)
绪论/1
第一章 论什么是战争、什么是法律/35
第二章 论发动战争的合法性/61
第三章 论公战和私战的区别与关于主权的论述/117
第四章 论以下犯上的战争/194
第五章 论谁可以合法地发动战争/233
第二卷
第一章 论战争的理由:首先是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1
第二章 论属于人类的共有物/26
第三章 论财产的原始取得与海洋及河流的特殊情形/55
第四章 论财产所有权的推定放弃与由此产生的先占;它与依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区别/75
第五章 论对人的权利的原始取得;关于父母、婚姻、团体的权利和对臣民及奴隶的权利/91
第六章 论个人行为对财产的二次取得与主权及其附属权利的转让/132
第七章 论根据法律发生的财产传来取得与无遗嘱继承/141
第八章 论通常所谓根据万国法的财产取得/182
第九章 论主权或所有权的终止/202
第十章 论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义务/217
第十一章 论承诺/228
第十二章 论契约/247
第十三章 论誓约/272
第十四章 论主权者的承诺、契约和誓约/301
第十五章 论条约与越权缔结的协定/314
第十六章 论解释/341
第十七章 论非法侵害造成的损害与由此产生的责任/369
第十八章 论使节权/380
第十九章 论葬权/399
第二十章 论惩罚/420
第二十一章 论惩罚的分担/508
第二十二章 论不正当的战争理由/545
第二十三章 论存在疑义的战争理由/561
第二十四章 谨记不要贸然发动战争,即使出于正当理由/577
第二十五章 论为他人发动战争的理由/594
第二十六章 论被统治者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608
第三卷
第一章 论自然法关于战争中允许实施什么行为的一般规则;兼评诈术与谎言/1
第二章 论根据万国法臣民的财产或人身如何为统治者的债务承担责任;兼论报复/39
第三章 论万国法上的合法战争或公战;兼论宣战/50
第四章 论公战中杀死敌人的权利与针对人身的其他暴力行为/65
第五章 论破坏与抢劫/94
第七章 论对战俘的权利/147
第八章 论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权/157
第九章 论复境权/163
第十章 论在非法战争中谨慎行事的义务/183
第十一章 论在合法战争中对杀戮权利的节制/192
第十二章 论对破坏及类似行为的节制/227
第十三章 论对捕获财产的节制/246
第十四章 论对俘虏的节制/251
第十五章 论对取得主权的节制/265
第十六章 论对根据万国法不适用复境权的人与物的节制/279
第十七章 论战争的中立方/287
第十八章 论公战中的个人行为/296
第十九章 论敌人之间的诚信/302
第二十章 论国家结束战争的诚信,论和平条约的签订,论拈阄决定,论根据协议的决斗,论公断、投降、人质与担保/318
第二十一章 论战争期间的诚信,论停战、安全通行证与俘虏的赎回/353
第二十二章 论战争中掌握下级权力者的诚信/371
第二十三章 论战争中私人的诚信/380
第二十四章 论履行默示协议的诚信/387
第二十五章 结论暨关于诚信与和平的忠告/393
附录/397
中译者注索引/399
后记/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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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第三编辑部
设计排版:信息中心
校对审核:第三编辑部
审批签发: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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