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为此,本刊特推出“中国审判|实践案例”栏目,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期待通过记录与见证,助推、引领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抓前端、治未病”,引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审判 | 实践案例

文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欢

文章摘要

本文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为研究对象,聚焦人民法院灵活运用勘验、试验等方式固定证据,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相邻损害事实,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擅自改变厨房位置,导致其受到油烟熏呛污染,一审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申请油烟污染鉴定。二审法院并未机械地分配举证责任,也没有轻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直接以现场炒辣椒的方式固定证据,并据此查明相邻污染损害的事实,不仅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也符合人民群众直观而朴素的认知。

该案的处理也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参考,即每一名法院干警都应当把老百姓的难事当作自己的家事来办理,以“如我在诉”意识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通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促进案件审理回归常情、常理、常识。

基本案情

原告车某玲诉称,朱某芳拆除其房屋的承重墙,擅自改变厨房位置,穿墙凿洞打通电梯风井的墙体用来排放其厨房油烟,污染整个楼层的房屋,损害其身体健康。故请求判令:朱某芳将1103房承重墙恢复原来的样貌,厨房恢复到原来位置,将风井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并填平。

被告朱某芳辩称,其未拆除承重墙,同时,油烟通风口位于走廊,双方回家后各自锁门生活,油烟不可能排进原告车某玲的室内,因此,油烟不会对其产生任何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玲居住的1203房与朱某芳居住的1103房为同一建筑内上下相邻的房屋。朱某芳改变1103房屋内格局,将原来的厨房变更为房间用途,在靠近入户门的客厅部分划出约3平方米的空间作为厨房,厨房的油烟管是从靠入户门位置通向电梯旁的通风管。根据平面图可见,朱某芳拆除的墙体不属于承重墙。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粤0104民初4472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车某玲以朱某芳改变厨房位置、排放油烟导致车某玲熏呛在内的众多损害为由,提起上诉,并申请对其遭受油烟熏呛的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对成因进行鉴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在1103房现有厨房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片刻之后,在1203房对应1103房厨房的房间内可以闻到炒辣椒的油烟味。

广州中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粤01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103房的厨房恢复到原来的位置,并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并填平;二、驳回原告车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启示意义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民事审判活动中,借助鉴定解决事实认定中的专门性问题已经十分普遍。然而,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些原本通过对现有证据的举证质证即可得出心证结论的问题,也被归为有待鉴定才能查明相关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而通过鉴定导致案件审理人为复杂化。例如,在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损害事实往往贴近实际生活,如果不恰当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不仅不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注重通过开展现场勘验固定证据,并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以更加经济、高效、接地气的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程序空转。

对此,本案的裁判要旨提出:“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须启动鉴定程序。”这就结合本案情况,对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本案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当事人难以自行提交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勘验笔录规定为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据此,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可以亲自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将查验的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即为勘验笔录。在勘验的启动上,无论当事人申请勘验还是法院依职权进行勘验,都需要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前提。这种必要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可以从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属于要件事实中的重要事项、是否属于勘验标的性状可能发生变更的情况、待证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当然,勘验也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前往现场查看情况,更不能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作出灵活处理,例如,综合运用做实验、还原现场情况等方式。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部分相邻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难以自行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和还原事实,必须通过亲临现场感受的方式才能予以认定,例如,空调热风侵袭、光污染及油烟熏呛等情形。本案中,基于被告改变厨房位置而排放油烟熏呛原告的影响看不见、摸不着,原告客观上难以单方面有效举证。如果简单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很可能出现明显违背基本常识的裁判结果。此种情况下,二审法官在现场勘验时采用了炒辣椒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现场直观感受油烟熏呛的影响,并通过制作勘验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用简单的方法解决了原告举证难的问题。

现场勘验并不是简单地帮助一方当事人寻找证据,而是根据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现场勘验要围绕查明客观事实来进行,而不是单纯地实现一方当事人的诉请。法官在勘验过程中的言行要时刻保持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立场,勘验的内容、方法要充分听取和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官不能预设勘验的结果,最终结果应当是根据合理的勘验方法自然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简单地对预设结果的验证。当整个现场勘验全过程没有任何可被质疑之处,勘验结果自然被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自然相信法官是公正的,也会从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从来都不只是判决结果的公正,还应当包括程序及案件处理全过程的公正,有时候公正、透明的程序本身就可以消弭争议。因此,法官要珍惜每一次现场勘验的机会,努力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在勘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专门性问题。对于这些专门性问题,如果不超过一般人常识的范围,勘验人自己可以作出判断的,则没有鉴定的必要。但是,如果法官无法通过勘验的方法查明专门性问题,则需要在勘验过程中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鉴定的事项系可以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认定的事实,以及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查明的事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则不予准许。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感受到一些相邻关系中的损害事实,其发生原因并不需要精深的专业知识即可作出判断。在此情形下,应当优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查明相邻损害事实,只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难以查明的,才宜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本案中,原告不仅申请了现场勘验,还申请对油烟熏呛的成因进行鉴定。法官错开居民做饭的时间,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排除了其他居民做饭的影响,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原告家中的油烟味系来自被告家的厨房。以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不仅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也符合人民群众直观而朴素的认知。反言之,如果同意原告申请进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于油烟成分的复杂性,不一定能够遴选出合适的鉴定机构,且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亦不会优于上述方案。

除相邻关系外,其他案件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当然这并不是说司法审判不需要考虑逻辑推理,相反很多案件的案情非常复杂,法律的适用也非常专业,需要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经得起推敲的结论。司法裁判不仅要经得起法律专业人士的审视,更应当让普通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并非人人都熟悉法律,但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秤,对是非判断有朴素的正义观和评价标准。因此,法官在每一起案件裁判作出前,不仅要考虑事实查明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还应当代入普通人民群众的立场和视角来思考案件处理是否妥当,是否违反基本的常情、常理和常识。当案件经过严密逻辑推理、结果却违反常情、常理或常识时,应当引起法官重视,进而重新审视判决结果。当然,常情、常理和常识也并不是案件处理的终极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新的事物和规则不断呈现,一些固有的常情、常理和常识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此时法官要与时俱进,要有创新规则的勇气和魄力,不可墨守成规。

第三,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中应当直面矛盾、勇于担当。

司法鉴定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专业手段,审判实践中是否需要启动鉴定程序及是否采纳鉴定意见,均需要法官根据案情作出具体判断。审判实践中,有时一些原本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查明的问题,也被启动鉴定程序,从而导致司法鉴定的泛化和案情的人为复杂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四方面:其一,对非专门性问题,如通过常识即可作出判断,或者根据现有证据就可以查明的事实,仍然进行鉴定;其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即启动程序,不评估鉴定的必要性;其三,司法鉴定作出后,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直接采纳鉴定意见;其四,对当事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不进行说理和回应。此外,直接采纳鉴定意见看似简化了法官的判断和说理,但启动鉴定程序本身就需要耗费法官和辅助人员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综上所述,用好司法鉴定这一重要专业手段的关键在于直面矛盾和勇于担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官应当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凡是能够通过常识判断或现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则不予启动鉴定程序;对于鉴定意见,法官应当将其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而不是裁判结果,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直接回应和充分说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并不必然启动,而鉴定意见也不是必然被采纳,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审理的需要,而做好这一切的前提便是法官的专业判断和职业担当。

法律的适用离不开具体、生动的实践活动。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是证明评价的过程,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在证据认定过程中,要求审判人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整体评判,进而作出合理的事实认定。本案中,法院针对相邻损害事实的特殊性,没有简单、机械地分配举证责任,而是通过现场勘验、做实验等方式,在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简单、直观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未启动鉴定程序,以符合证据规则和人民群众认知的方式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亦为当事人节省了高额鉴定费用,受到了各方一致好评。

因此,每一名法院干警都应当把老百姓的难事当作自己的家事来办理,通过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促进案件审理回归常情、常理、常识;通过直面矛盾、勇于担当,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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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3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5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