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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2期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经济理论
陈柏峰、郭婉儿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2.犯罪认定中法益衡量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案
姜涛
3.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类型化重构
张涛
4.审执分离原则的原理与限度
陈俊达
【法治体系研究】
5.论同案同判的不可放弃性及其规范性辩护
——兼与孙海波教授商榷
房保国
6.著作权侵权证明对象的阶段化
马歌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7.作为行政法学概念的“风险”
王贵松
【法治文化研究】
8.探寻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新路径
宋华琳
9.习惯法研究在中国:历程与反思
陈寒非
【数字法治研究】
10.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如何实现新突破?
——基于安全、权利与治理的实践方案
刘艳红
11.企业数据征调的法律构造
李治
【法学时评】
“5·17”讲话引领中国法学历史性变革与创新性发展
张文显
【法学时评】
“5·17”讲话引领中国法学历史性变革与创新性发展
评论人: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经济理论
作者:陈柏峰、郭婉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经济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深度关联和内在统一,主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经济理论。它要求把经济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宏观经济治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经济理论,是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推进法治经济建设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的根本遵循,必将引领我国以更高水平法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稳致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中国式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2.犯罪认定中法益衡量的难题及其解决方案
作者: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刑法涉及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在犯罪认定过程中,应在保护被害人法益与保障被告人自由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法益冲突是犯罪认定中的常见现象。刑法教义学中的法益位阶论存在局限性,对解决复杂疑难的法益衡量问题无能为力。因此,需要将视域转换至宪法释义学。当出现法益冲突时,如何进行法益衡量,需要解释者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需要理性的标准。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应当成为宪法价值判断的重要根据,并且能够成为刑法上法益衡量的规范依据。具体而言,对于法益冲突,解释者应当确立“形式违法但实质合宪”的审查标准,不能仅因行为符合个罪的构成要件,就将其认定为犯罪,而应立足于法益衡量中的宪法价值判断,将有无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合理界定个罪处罚边界的依据。
关键词:犯罪认定;法益冲突;法益衡量;公民基本权利;法益位阶论
3.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合法性基础的类型化重构
作者:张涛(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
内容提要:在数字政府背景下,行政机关已经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关键主体。《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公私主体“一体调整”为制度起点,虽然提供了看似完备的合法性基础,但未能同时实现“允许处理”的授权功能和“限制处理”的控权功能:一方面,“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等基础因授权密度与必要性论证链条不足而边界失焦;另一方面,“告知—同意”规则在权力不对等与服务捆绑的公共行政场域中易被形式化适用,进而削弱个人控制的有效性。为矫正上述错配,需要以行政任务的权力属性为轴,以法定性、强制性、裁量密度与服务可选性为入阶标准,构建合法性基础的递阶类型化框架。第一阶层为强制性权力任务的单方处理权,其强调高位阶法律保留与规范明确性;第二阶层为裁量性管理任务的附条件处理权,其将裁量基准与程序性权利确立为构成要件;第三阶层为创新性公共服务的受托处理权,其强调“信义义务”的履行与“实质同意”的保障。为确保该框架体系的有效运行,需要确立禁止逆向适用和禁止越阶适用原则,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义务,并以差异化影响评估、分级解释义务与比例审查矩阵的制度实践来实现对行政机关的贯通式约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基础;行政任务;类型化重构
4.审执分离原则的原理与限度
作者:陈俊达(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别于司法制度意义上的审执分离体制,诉讼法意义上的审执分离原则与执行形式化同义,其核心内涵是“执行程序不审查实体问题”。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审执分离原则的理论,在带来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等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出现对该原则认知的绝对化倾向。审执分离原则包含执行要件形式化与干涉要件形式化两项要义,并以执行效率为核心价值。因此,“审执分离原则实现执行效率”这一正当性基础的成立范围,划定了审执分离原则的适用限度。审执分离原则在行为请求权执行中并不适用,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亦存在重要例外。于审执分离原则的射程之外,在行为请求权执行中,应实现强制措施裁量程序的听证化、执行债权内容解释的灵活化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限缩化;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应明确对于债权人对待给付履行情况的事前审查、在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服时的事后救济都例外地由执行程序处理,在是否满足查封扣押财产要件的判断上,应细化裁量基准、引入比例原则。
关键词:审执分离;执行形式化;执行效率;行为请求权执行;对待给付判决;债务人保护
【法治体系研究】
5.论同案同判的不可放弃性及其规范性辩护
——兼与孙海波教授商榷
作者:房保国(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内容提要:孙海波教授认为,同案同判具有性质、方法与时空的限度。这一论断将差异化裁判归因于同案同判原则的内在局限,混淆了同案同判的本质属性与实现方法。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的构成性义务,根植于法律体系的规范融贯性、司法公信力的公共理性本质、权利保障的制度性需求与法治的本质要求,具有内在的不可放弃性。所谓“限度”,实为规范适用技术不足、论证程序不健全等阶段性困境。为纠偏“限度论”对同案同判要求的误解,一些理论和机制上的必要做法是:首先,通过辨析构成性义务与差异化裁判的辩证关系、论证法律理由延续性的实现可能、构建时空维度的制度调和机制作出回应。其次,提出“规范张力调和理论”,借助原则内核坚守机制、技术创新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调适同案同判内含的三类张力。最后,构建“原则内核—技术支撑—制度保障—部门法适配”的四维实现体系,为同案同判的中国实践提供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引,助力司法公正与法治国家建设。
关键词:同案同判;构成性义务;规范张力调和;制度实现
6.著作权侵权证明对象的阶段化
作者:马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交叉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作为著作权侵权证明对象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并非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接触独立说”与“接触依附说”分歧的解决之道不在实体而在程序。著作权侵权证明对象的阶段化是以证明对象指向为尺度的证明对象性质与内容的转化。“要件化”是实体层面构成要件的自我转化,“事实化”是程序层面构成要件向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向证明事实的转化。作为构成要件的“复制”经“要件化”转化为“事实复制”与“可诉复制”两个构成要件。“可诉复制”指向的是原告权利的“可保护性”,“实质性相似”是“可诉复制”的证明事实之一,而非全部。“事实复制”具备可直接证明性,且在证明困难时经“事实化”转化后的证明事实是“接触”。“证明性相似”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辅助性地与“接触”共同证明存在“事实复制”,二是独立地证明存在“接触”。
关键词:证明对象;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证据;证明性相似
【原创性概念和理论】
7.作为行政法学概念的“风险”
作者: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风险”作为多学科共用的多义词,在我国法律中的使用日渐增多。科技风险作为现代化的产物,与科技应用相伴而生。科技风险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作为根本特征,适合作为法学中风险概念的主要指称对象。传统的行政权在防御危险时,以确定性为前提,遵循经验法则的因果关系,针对特定原因者消除危险。为了保障自由和发展,行政法不能轻易将危险防御措施应用于不确定的风险领域。在不安全的状态中,除了损害发生具有充分盖然性的危险,其他具有损害发生可能性的事态,都是风险。风险行政是国家根据科学的指导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判断的活动。风险行政法的任务就是规范和控制行政的风险应对活动。
关键词:风险行政法;科技风险;危险防御;风险预防;可接受风险
【法治文化研究】
8.探寻行政法制度史研究的新路径
作者: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制度是由行政法规范体系、行政法规范实体内容和行政法律文化相互作用而构成的复杂有机体。应动态研究“活的”行政法制度史。其意义在于,还原真实、完整的行政法制度史,理解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机理,管窥行政法制度变迁的方向,推动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建构时序分析的行政法制度史叙事。在长时段叙事下,需重点关注时段起点、转折点和终点的制度转型。需叙述基本事实与过程事实。在利用制度史史料时,需搜集相关法律规范文本,尽可能利用更为原始的史料。行政法制度史研究可引入理论建构型、解释结果型过程追踪,以解释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应努力探寻制度史演进中的关键节点,并关注焦点事件特别是危机事件在制度史演进中的作用,关注社会结构、理念思潮和科学技术变迁对行政法制度史的影响,进而加厚行政法学的理论深度和学术品质。
关键词:行政法;制度史;过程追踪;关键节点;事件分析
9.习惯法研究在中国:历程与反思
作者:陈寒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习惯法学术史可追溯到20世纪初,至今已有120余年的历史。中国习惯法百年学术史贯穿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两条主线,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清末法制变革时期,这是中国习惯法学术史的开端;第二阶段是民国时期,这是习惯法研究的发展与演进阶段;第三阶段是新中国成立至今。习惯法研究在经过近四十年的沉寂后,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复兴,并逐步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通过反思可知,习惯法研究存在理论自主建构不足、经验研究同质化程度较高、研究方法局限性凸显、研究成果实践应用性不强等问题。未来的习惯法研究应重点围绕着力推进习惯法理论的自主建构、深化拓展习惯法经验研究内容、形成习惯法研究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加强习惯法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等方面展开。反思习惯法研究的百年历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习惯法研究的基本方向,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本土资源。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学术史;民法典
【数字法治研究】
10.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如何实现新突破?
——基于安全、权利与治理的实践方案
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厘清人工智能立法过程中安全、权利与治理的关系,并据此实现人工智能立法的新突破,是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问题。在宏观层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应坚持人本性保护原则与系统可解释性原则,在采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的同时设置风险协同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安全、权利与治理的协调。在中观层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模式宜采用协同式,统一立法模式不符合我国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现状,分散立法模式又无法系统性监管人工智能风险,而集适应性与体系性之长的协同立法模式有助于形成安全、权利与治理的融洽关系。在微观层面,中国人工智能立法的目标是在安全层面消除技术风险,在权利层面妥善消解人工智能体与人类的权利冲突,在治理层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并展开协同治理。同时,要在立法中贯彻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宗旨,采用不同主体分阶段、渐进式的整体性立法框架,还要在具体法规中强化对数字司法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有效监管,构建安全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安全;权利;治理;协同立法模式;人工智能法律体系
11.企业数据征调的法律构造
作者:李治(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数据征调是指基于公共利益需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作为数据持有者的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这构成了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企业数据征调并不改变企业对数据的继续持有和利用,其中数据的无体性肇致其与以有体物为逻辑预设的征收征用的分野;征调的灵活性决定其与数据报送、数据调取等法定制度相区分,从而在数据强制获取体系中居于独特地位。基于企业数据的公共属性及其受到现代财产法理念的合理限制,企业数据征调应当遵循利益位阶理论而受到公共利益的基本限定,此种限定需结合数据特殊性作宽松化调适,宜以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能作为具体判定参考。在制度运行层面,征调主体为政府部门,被征调主体应排除小微企业,拟征调的数据内容限定在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的辐射范围以内;应采取集中征调模式,由数据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流程集中实施,并将政府采购作为前置程序;要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向被征调企业提供相应补偿。
关键词:企业数据征调;公共利益;法律构造
《法制与社会发展》创刊于1995年,由教育部主管,吉林大学主办,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共同承办,是目前国内唯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理论法学领域的专业学术期刊,现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吉林省一级期刊、吉林名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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