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七百五十九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自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锚定河南农业大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定位,以“守土有责、护土尽责”的使命担当,将法治深度融入耕地保护各环节、全过程,从打击违法犯罪、强化生态修复、助推农业转型、凝聚保护合力四个方面精准发力,以高质量司法为中原沃土护航、为农业高质量发展赋能,用法治初心守护每一寸良田沃野,为中原粮仓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重拳零容忍
严打涉耕地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有关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法律等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近年来,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主动作为、提前研判,紧盯非法占地、破坏种植条件等突出问题,对涉耕地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刚性司法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以前不懂,以为搞农业就能随意建设,现在知道了耕地红线碰不得。”郑州某生态农业公司负责人黄某立的反思,正是法院依法打击乱占耕地违法行为,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生动缩影。
郑州某生态农业公司承包农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承包土地上违规搭建大棚、钢架房,硬化道路,造成40.92亩土地被占用、16.89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中包含基本农田13.2亩。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打破坏耕地行为,用法治守住耕地保护“生命线”。
除了非法乱占耕地外,污染亦是威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严厉打击土壤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是耕地保护的必然要求。
被告人张某猛为谋私利,开设小型电镀加工厂,直接向周边排放未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导致含多种重金属的污染废水渗入周边土壤,造成大片耕地被污染,严重破坏周边耕地种植条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现场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污染耕地行为零容忍,依法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张某猛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28000元土壤改良费用并配合完成生态修复责任等情节,作出刑事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该案的审理,既让污染耕地者受到法律制裁,更向社会释放 “污染耕地必受惩处” 的强烈信号,以严厉判决彰显法院打击耕地污染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筑牢耕地安全的法治防线。
积极促修复
让受损耕地重焕生机
惩治是手段,修复才是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耕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鼓励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始终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修复责任落实到耕地案件办理全过程,通过司法刚性倒逼修复责任落实、行刑衔接凝聚修复合力、创新模式保障修复成效,推动受损耕地及时复耕复种、重焕生机,以实质修复守护耕地生态底线和粮食生产根基。
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伙同常某某、刘某甲,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卵石五万余立方米,被非法开采土地面积二十余亩;未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厂房、堆放砂石及垃圾,造成五十余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主动牵头、系统谋划耕地修复工作。一方面将生态修复成效作为量刑重要考量,明确“修复不到位、量刑不从轻”的原则,以司法刚性倒逼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另一方面,针对案涉土地租赁期限即将届满、村民拒绝收回受损土地的现实情况,法院主动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同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协同治理、推动耕地早修复、早复耕、早见效。
开封柳园口黄河滩旁耕地
“涉耕地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不是目的,让受损耕地重焕生机、守住耕地生态底线才是核心。”案件主审法官李欣庭长说道。为确保修复成效,法院创新推行 “第三方治理 + 行政联合验收 + 法检监督备案”的生态修复多元协同模式,最终,受损的二十余亩土地全部修复,非法占用的五十余亩耕地恢复耕种原貌,72户受害农民的生计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耕地重新焕发生机。
这种生态修复理念主导下的办案模式,将涉耕地类犯罪案件从“末端惩治”向“前端修复”延伸,从“依法裁判”向“实质解决”拓展,真正实现审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2025年,郑铁两级法院累计修复受损耕地944.489亩。
司法助转型
赋能农业绿色发展
服务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是法院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主动靠前、延伸职能,不机械司法、不就案办案,而是立足企业需求、农业转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以优质司法服务,护航农业绿色发展,推动实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与农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多亏法院的引导帮扶,不仅帮我们化解了纠纷,还为我们公司发展指明了方向,让我们能安心发展绿色农业。”千某源公司负责人感慨道。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深入现场了解案情
2015年,该公司承包黄河沿岸538亩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后因建设彩板房、木质房等缺乏审批手续,被行政机关拆除,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思维,深挖矛盾根源、主动倾听企业心声,发现企业并非单纯追求经济赔偿,而是希望完善合法审批手续,安心发展“三维生态循环农业技术”——这一技术绿色高效、粪污还田、循环利用,是真正契合黄河战略、契合生态保护、契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技术、新模式。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核查规划调整情况,确认涉案区域已退出二级水源地保护范围,具备发展生态农业条件。随后主动担当桥梁纽带,开展府院联动,积极对接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后,行政机关充分肯定了该生态农业技术的重大意义,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与发展支持。最终该公司主动撤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该案既保护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又助力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了生态保护、企业发展、产业升级多方共赢。
协同聚合力
织密耕地保护治理网
“保护耕地不是一家之事,需要司法、行政、社会同心发力!”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范小红在协作协议签署仪式上明确表态,道出了耕地保护系统治理的核心要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将协同发力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抓手,主动打破部门壁垒,与郑州市农业农村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等联合签署《郑州市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作机制(试行)》,明确建立“线索共商、案件联办、结果互通”的跨部门协作模式,健全耕地保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结果互通的全链条工作机制,构建起“司法+行政+社会”三位一体的耕地协同保护格局,进一步强化了双向衔接效能。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多部门签署《郑州市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作机制(试行)》
在协作机制框架下,郑铁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明确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污染耕地、破坏耕地等违法犯罪案件,坚持“刑事追责与生态赔偿并重”,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同步启动耕地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对达成的耕地修复赔偿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确保耕地损害“应赔尽赔、应修尽修”,切实守住耕地红线。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联合洛宁公检法等机关及村民代表开展耕地保护座谈交流
法守良田安,粮稳天下安。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将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惩治、修复、转型、协同全链条耕地保护司法体系,以更实的司法举措、更优的司法服务、更强的司法合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守护农业生态安全,为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司法屏障,绘就中原耕地保护新图景贡献更加坚实的司法力量!
来 源:郑铁中院(通讯员:谷会迎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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