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超载、超员等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Q90***
被处罚人:陈某贵
违法时间:2026年3月10日
违法地点:南溪区长顺街路口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87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95***
被处罚人:田某
违法时间:2026年3月11日
违法地点:高县罗场建设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60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K88***
被处罚人:海某
违法时间:2026年3月7日
违法地点:南大路0公里2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车辆号牌:川Q016***
被处罚人:程某国
违法时间:2025年1月2日
违法地点:三江新区志诚路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车辆号牌:川Q82***
被处罚人:卢某林
违法时间:2026年3月10日
违法地点:麦观路2公里5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车辆号牌:冀F20***
被处罚人:陈某
违法时间:2026年3月3日
违法地点:南连线南站口
违法行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含)未达到50%(核载5人,实载6人)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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