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此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守信合法经营。
一、阳城县某烟酒店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案
2025年9月,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某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其经营的三个品种共32盒“汾酒”系列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该批白酒是其通过不同个人手中回收,共支付货款3800元,未索取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及商标授权文件,至检查当日尚未销售。侵权商品按照同期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443.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行为。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烟酒店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32盒;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2886.72 元。
二、阳城县某凉粉店
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11月,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阳城县某凉粉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库房有食用木薯淀粉共25袋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承认超过保质期的木薯淀粉和未超过保质期的木薯淀粉部分存在混放,但是在使用时查看了木薯淀粉的保质期,不承认有使用超过保质期木薯淀粉的行为,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超过保质期的木薯淀粉货值金额18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木薯淀粉25袋;2.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9375元。
三、阳城县某门市部
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5年3月,阳城县某门市部销售的复合化肥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核查,涉案的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从山西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4吨100袋,购进价格1980元/吨。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销货清单及该批复合肥料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复合肥料92袋;2.罚款4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6.4元。罚没款合计4586.4元。
四、阳城县某商店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阳城县某商店销售的强松牌电线(生产日期:20220518,型号规格:ZC-BVR(40)2.5mm),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2盘,本案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63.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店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的不合格电线50米;2.罚款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3.9元。罚没款合计663.9元。
五、阳城县某养生馆
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5年5月,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山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反映阳城县某养生馆存在组织老年人听课,虚假宣传售卖保健品的情况。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开始经营,店内主要经营的两种保健食品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以播放视频和现场讲解的形式宣传“服用保健品能有效降低患病几率”“血压血糖降得更快”等功能,与产品实际功效不相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订版)第二十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20000元。
六、阳城县某牛肉饺子馆
销售掺杂掺假牛肉饺子馅案
该牛肉饺子馆生产销售的牛肉饺子馅经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均检出猪源性成分和牛源性成分。
经查明,该牛肉饺子馆销售掺杂掺假牛肉饺子馅货值金额共计966.2元,违法所得966.2元。
该牛肉饺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牛肉饺子馆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6.2元;2.罚款3500元。罚没款合计4466.2元。
七、阳城县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销售“回流药”案
2025年3月,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通过马上稽查程序进行扫码跟踪查询,稽查结果显示当事人涉嫌销售“回流药”。经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回流药”货值金额共计47.6元,违法所得0元。
“回流药”指已通过医保报销渠道获取后经非法转手再次进入市场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回流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2盒“回流药”;2.罚款二万元。
八、阳城县城某厨具经销部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熄保猛火灶案
根据晋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在暗访中发现的案件线索。2025年5月,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无熄保猛火灶,当事人称已将其作退货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熄保猛火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无熄保猛火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元;2.罚款500元(2倍)。罚没款合计555元。
九、阳城县某早餐店生产经营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阳城县某早餐店销售的生产加工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为不合格。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早餐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29日加工制作的油条,系加入无铝泡打粉后生产的,生产数量共计2kg,违法所得共计45元。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早餐店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 2000元。罚没款合计2045元。
十、阳城县某水果店经营
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阳城县某水果店购进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水果店抽检不合格的姜无法说明购进来源及数量,货值金额33.54元,违法所得33.54元。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果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54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3.54元。
来源:阳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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