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封丘县法院发布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典型案例,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期间,魏某在封丘县某乡镇经营一家手工凉皮店。为增加凉皮的筋度、延长保质期,魏某明知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制作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并将制作好的凉皮销售给附近群众。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魏某生产、销售的凉皮中硼砂含量为102mg/kg。魏某销售收入25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案发后,魏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封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依法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硼砂是一种化工原料,具有增加食品韧性、延长保质期的作用,但其对人体有害,长期或过量摄入会损害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严重时可危及生命。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等非食品原料。本案中,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漠视消费者健康安全,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严惩。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坚定立场。
食品安全无小事,守法经营是底线。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追求利益而铤而走险,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物质。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因食用问题食品导致身体受损,应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来源:天平封丘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