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鹏 甘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孙某某因无故损毁公共绿化带内34株白皮松,造成4万余元经济损失,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获刑。

2025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出于“无聊解闷”心理,在清晨人员稀少时段,使用手锯将某绿化带两侧白皮松树冠以下的主要枝条锯断,造成共计34株白皮松受到损毁。经认定,被损毁的34株白皮松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其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将案件诉至丰台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该案经北京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白皮松系公共道路绿化带内的绿化树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孙某某无合法依据锯断树木主要枝条,直接导致树木生长受损、生态功能受限,符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本案涉案损失达4万余元,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刑罚。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