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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某在一个小区的底商租了间房,开了个棋牌室。来打麻将的人,每人收50块钱的台费,管6个小时。尉某还雇了贾某帮忙,每天给200块钱,负责给客人端茶倒水、打扫卫生,顺便帮忙结算。开业一个多月,尉某收了32250元,贾某挣了10000元。
后来,公安机关找上门,说这是开设赌场。两人把挣的钱都退了回去。
案子到了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到法院。结果还没开庭,检察院自己申请撤诉了,法院准许。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什么是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重点打击的是那些以抽头渔利为主要盈利方式的场所。抽头渔利是指从赌客的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赌场的收入。简单来说,就看你是挣辛苦费还是挣“抽水钱”。如果只是靠提供服务挣个辛苦费,那是合法经营。但如果靠赌局的大小按比例抽成,那就是踩到法律红线了。
那么本案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从行为上看,尉某没有抽头渔利行为。他棋牌室的盈利方式是每人收50块钱的台费,不论打多大、输赢多少,这50块钱是固定的。他没有从赌资中抽取任何比例的钱。这个收费标准在当地算正常,不比别的棋牌室高,属于正常的服务收费,不是抽头渔利。
主观上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故意。尉某提供的是场地和服务,不是组织赌博。他和贾某虽然帮忙结算,但只是把筹码换成钱,没有额外抽成。
而且参与者的输赢金额不大。来打牌的人证实,大家输赢多在几百块钱,最多的也不到两千。这种金额,属于司法解释里说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是赌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尉某的情况,正好落在这个除外条款里。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在这里提醒各位棋牌室经营者:
收台费可以,抽头不行。台费是固定的服务费,跟赌资多少没关系。但抽头是从赌资里按比例抽钱,赌得越大抽得越多。
别碰“抽水”“放贷”这些红线。有些棋牌室不光抽头,还提供赌资借贷,这就更危险了。一旦涉及这些,就不是行政处罚的事了,直接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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