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划清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实践中,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不健全,还不能辨别是非,她们因行为人的蛊惑、诱使、威逼而卖淫,表面上似乎是自愿的,实质上不一定是其真实意愿甚至是完全违背真实意愿的,因而究竟是以强迫卖淫罪还是引诱幼女卖淫罪处罚,需要认真甄别辨析,准确把握被害幼女卖淫前及卖淫中的真实意愿,如"被害人有机会呼救、报警却不呼救、报警"以及"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却不向公安机关求救"的现象能否说明"被害人"就属于自愿卖淫的人员?
舞钢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对此要结合具体案件证据和事实、涉案幼女的具体年龄、成长环境等,并基于当时的情景,综合判断涉案幼女是否为不知、不会或者不敢、不能报警等。未呼救、未报警与自愿卖淫并非两个等同的概念,自愿卖淫的人当然不会呼救和报警,但不能反过来推论说凡未呼救、未报警就是自愿卖淫的结论。
二、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罪数问题。
组织卖淫犯罪中的被组织者可能有幼女,该幼女也可能是由于受引诱而卖淫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而不再单定引诱幼女卖淫罪。舞钢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但如果不属于组织卖淫犯罪的前提下,引诱幼女卖淫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因为引诱幼女卖淫是引诱他人卖淫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对此有特殊规定,如果将引诱幼女卖淫罪包括在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之中予以处罚,就失去了引诱幼女卖淫罪单独确定罪名的意义。
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既引诱幼女卖淫,又引诱其他人员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并罚,以此明确对引诱幼女卖淫犯罪从严打击的立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舞钢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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