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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每月除了水电费、物业费等开支

还需缴纳一笔费用

那就是生活垃圾处理费

关于这项费用,你了解多少呢?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本定义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一项收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主要文件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01 号);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 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 号);

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8.《射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射政发【2012】102号)。

三征收对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四收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原则,且制定过程中需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射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县城区域内所有居民住户(含暂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由县水务公司统一代征,小区物管不再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和证明经县城管局核定后,免征垃圾处理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抚恤对象、再就业援助对象、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经县城管局核定后,按每户每月2.5元收取。

五缴费方式

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缴费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1.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2.由县水务公司代征,代征单位汇总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六票据使用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随水费代征的,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一票两费)。由城管、环卫等部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库后缴费人需要正式凭证的,可由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来 源 :射阳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