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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回大地

湘江、灌江、万乡河等全州境内的水域

渐显生机

鱼儿进入繁殖生长的关键期

但请注意

不是所有“下水捕鱼”都能随心所欲

2026年广西禁渔期

已正式启动

全州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

全面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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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就算你不知道禁渔规定,只要违法捕鱼,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知情”绝不是免责借口!

禁渔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相关文件精神,广西自2011年起实施禁渔期制度,今年广西禁渔安排如下:

禁渔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内陆自然水域、通江湖泊、库区(不管是家门口的小河沟、灌溉水渠,还是江河沿岸、各类水库,全部包含在内,无例外);

禁渔时间:2026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整整4个月,一天都不能少,不分工作日、节假日;

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任何载具,单纯岸边垂钓)外,所有捕捞作业类型一律禁止。

特别说明: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捕、未经批准采捕,均属于违法行为!

执法提醒

1、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炸鱼、毒鱼、电鱼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量刑标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5、禁渔期内,使用这几种方式捕鱼直接触犯刑法。

(1)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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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的危害极其严重,对渔业资源、水环境以及人类都有很大威胁。

第一,在电鱼时,强大的电流会导致鱼类的性腺和鱼卵无法正常发育,致使成鱼丧失繁殖能力。

第二,电鱼对生态环境也有很大危害。电鱼的直接受害者是经济鱼类,但同样也会牵连到水生昆虫、虾蟹类、水草以及各种微生物的生存,对整个生态链都会造成毁灭性破坏,短期内很难恢复。

第三,在电鱼时如果设备漏电或者操作不到,几百甚至上千伏的高压甚至会夺去电鱼者本人或旁人的生命。

(2)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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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鱼是极度危险且性质恶劣的非法捕捞行为,堪比“拿生命赌侥幸”!

炸鱼所使用的爆炸物多为非法自制,威力不可控,不仅会将水域内的鱼类、虾蟹等水生生物炸得粉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操作不慎会直接炸伤、炸残自己,甚至危及岸边围观群众的生命安全。

过往已有多人因夜间在水库、河道炸鱼,因视线不佳、操作失误不幸被炸身亡的案例,切勿抱有“侥幸不会出事”的心理,以身试险。

(3)毒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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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鱼是最令人不齿、危害最深远的非法捕捞行为!

不法分子将剧毒药物投入河道、水库,药物会快速扩散至整个水域,不分种类、不分大小,将水中所有水生生物全部毒死,导致水域生态彻底瘫痪;

中毒死亡的鱼类若被人误食,会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引发恶心、呕吐、中毒等症状,严重时可危及生命。

同时,有毒药物会污染水源,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其造成的生态和民生危害,短时间内无法挽回。

(4)地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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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笼因其隐蔽性极强、不易被发现,已成为禁渔期内沉水捕鱼的“重灾区”,对渔业资源的破坏不容忽视!

地笼多为网状结构,放置在水域底部后,会不分大小、不分品种地捕获各类水生生物,尤其是大量幼年鱼类,导致渔业资源无法正常繁殖,长期使用会造成水域鱼类数量锐减、种群失衡。

无论市面上地笼的样式、大小如何变化,均属于广西明确禁止使用的渔具,只要在禁渔期内使用地笼捕鱼,无论捕捞数量多少,均涉嫌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后:在禁渔期间,不要心存侥幸心理私自非法捕鱼。

有些捕鱼手段,不仅危害大,对自身的安全,威胁也非常严重。这些非法捕鱼当中,尤其是用电鱼、毒鱼、炸鱼的方式捕鱼,每年全国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

禁渔期间,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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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不是“不让捕鱼”,而是为了守护的水域生态,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实现可持续发展。

禁渔工作,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守护我们共同家园的责任。每年全国都有因非法捕捞(尤其是电鱼、毒鱼、炸鱼)引发的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教训十分深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请全体居民自觉遵守禁渔规定,不非法捕捞、不销售禁用渔具、不购买非法渔获物;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捕捞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345举报,主动参与到守护家乡水域生态的行动中来。

守护绿水青山,

守护渔业资源,

践行可持续发展,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守住法律底线,

共护家乡美好家园!

end

▌文字:曹琼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曹琼

▌审核:赵能亮

▌核发:蒋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