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 请远离它
万物复苏季
罂粟悄然绽放
外表娇艳如火
内里却藏着致命危机!
今天
让我们撕开
“邪恶之花”的伪装
全面认识毒品原植物——
罂粟!
罂粟(学名:Papaver somniferum L.)罂粟科罂粟属植物。 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同时其提取物也是多种镇静剂的来源,如吗啡、蒂巴因、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学名的意思是“催眠”,反映出其具有麻醉性。罂粟属的花卉绚烂华美,是一类很有价值的观赏植物。
01
什么是罂粟
罂粟是罂粟科一年生草本植物,原产于地中海地区,现广泛分布于亚洲、欧洲等地。其植株高1-1.5米,茎直立,叶呈羽状分裂,花朵硕大艳丽,常见红、紫、白等色,果实为蒴果,成熟后裂开散出黑色小籽。
02
罂粟的各个成长周期
生长周期:可分为幼苗期、开花结果期、成熟收割期。 一般为当年10月左右播种,基本与冬菜播种季节一致,次年2、3月进入旺盛生长期,4至5月为开花结果期,结成蒴果后即可割浆,6月进入果实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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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容易长的地方
04
罂粟的危害
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从蒴果上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因此,鸦片罂粟成为世界上毒品的重要源头,罂粟这一美丽的植物被称为恶之花。
食用罂粟壳会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就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引起精神失常,出现幻觉,甚至会呼吸停止而死亡。
案例剖析
案例一
近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王某家中,发现其在花盆中非法种植罂粟,合计40余株,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民警依法对非法种植罂粟进行了铲除,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进行治安处罚。
案例二
近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张某农田内,发现有合计3000余株罂粟,经调查是张某非法种植,我局民警依法对非法种植罂粟进行了铲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刑事立案调查。
法律须知
罂粟的“美丽”是致命的诱饵,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每一株非法种植的罂粟,都可能成为摧毁生命的“定时炸弹”。禁种罂粟,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生命、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全市公安机关已经全面启动禁种铲毒工作,坚持传统科技相结合,广泛动员村(社区)干部、网格员、禁毒社工、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多轮次、地毯式踏查行动,切实守护无毒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第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春暖花开,万物生长
但罂粟的“美丽”是致命的诱饵!
禁种罂粟
不仅是法律的要求
更是对生命、家庭、社会的责任!
守护无毒家园
从拒绝第一株罂粟开始
这不是选择,而是责任!
拒绝毒品
专栏阅读
来源丨江苏警方编辑部 扬州警方
编辑丨赵欣彤
审核丨张可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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