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辖区两级法院7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直播营销承诺假一罚十、消费者单方提前解除预付消费合同、无资质提供医美服务等。

据悉,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督促提醒经营者严格合法合规经营,依法维护消费秩序、营造良好消费氛围,推动消费市场积极、健康发展。

直播间“下播福利”“以次充好”

被消费者告上法院,被判按承诺赔十倍

某公司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售卖白酒。该公司主播在直播间的展示台上摆放一瓶某知名品牌白酒,宣称同款白酒平时售卖价格为数百元,并同时宣称“下播福利,今天两位数卖给你”和“正品保真,假一罚十”。

王某某在观看该直播后,支付货款购买白酒。

然而,王某某收到白酒后发现,该白酒并非主播在直播间售卖的某知名品牌白酒,而是外观相似,价格更低的其他品类白酒。

随后,王某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该公司履行直播带货时假一罚十的赔偿承诺,赔偿其十倍货款。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被告销售的白酒,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直播时宣称,销售的白酒是某知名品牌白酒并承诺“正品保真,假一罚十”,上述承诺应视为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条款。

现王某某收到的白酒并非某知名品牌白酒,被告构成违约,王某某要求被告按照直播时承诺的“假一罚十”标准赔偿,该标准虽高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系被告自愿作出,应当履行。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十倍货款标准向王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无资质提供医美服务构成欺诈

被判退一赔三,还得赔偿医药费

2023年5月,秦某某经廖某某介绍与朱某某相识,并声称可联系医生为朱某某实施注射隆胸手术。后秦某某带领技术人员,在某酒店房间为朱某某注射丰胸液体,朱某某向秦某某支付美容服务费2万余元。

2024年4月,朱某某因胸部疼痛多次到医院检查并住院,诊断为双侧乳房假体和植入物的机械性并发症,并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

朱某某认为,秦某某等作为医美服务提供方未提供相应资质,系欺诈和虚假宣传,导致其损害发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某某等退还医美费用、赔偿三倍损失等共计20余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为追求形体美丽向秦某某购买隆胸服务并支付费用,与秦某某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医疗场所必须具备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并非普通生活美容,隆胸难度较高,系医疗手术范畴,秦某某无证据证明其具备执业许可、执业资格,隐瞒重要信息,属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秦某某退还朱某某医疗美容费20948元、赔偿三倍损失62844元,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2万余元。

学员办年卡培训后单方退学

法院酌减高额违约金+判退剩下培训费

2024年4月20日,熊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8400元,课程有效期一年,期内不限次数,开课一个月后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当月已上课程按单节150元计费,并按剩余课时费30%支付违约金

熊某当日付清培训费,该公司于同年4月20日至7月28日期间提供培训13次。后熊某以家庭住址变更而不便参加培训为由,于2024年9月14日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方也同意,但双方就退费金额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熊某告上法院,要求退还培训费5805元。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根据合同关于课程有效期、上课方式、停卡规则等约定,可以认定熊某办理的是“年卡”,即某文化公司在课程有效期内向熊某提供不限次数的培训服务。

案涉培训实际履行期间为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共计4个月,则某文化公司应退还熊某预付培训费5600元(8400元-700元/月×4个月)。另,案涉合同因熊某单方违约而解除,熊某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故审理法院酌减为11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文化公司退还熊某培训费4500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崔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