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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为诚信护航

3.15

共创消费新生态

诚信

为本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务实推动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跨区域消费环境,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联合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覆盖了教育培训、食品安全、宠物消费、预付式消费等多个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领域,旨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彰显川渝两地尤其是泸永江三地协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为泸永江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注入法治动能,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目录

案例1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 获刑并处罚金

案例2经营者变更场所构成根本违约 消费者有权解约退费

案例3散装食品虽已离柜 未尽查验义务仍需赔偿

案例4“0元领养”实为捆绑销售 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5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重大交易信息负有告知义务

案例6空调货不对板构成欺诈 可根据绿色原则主张不“退一”仅“赔三”

案例7蛋糕尺寸缩水 不得以“行业习惯”规避计量义务

案例8销售顾问口头承诺“免违约金”落空 商家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9全屋定制质量不符 商家拆除重制并道歉

案例10“冒牌”员工违规诱导私人转账 商场未尽审核义务需全额赔偿

案例11未尽告知义务单方扣费 经营者须返还超额款项

案例12免费体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以鸭肉冒充牛肉销售 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邱某龙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将低价鸭肉干、猪肉干包装成“风干牛肉干”对外销售。经鉴定,涉案物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销售金额达30.7万余元,非法获利4.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龙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邱某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假冒牛肉干、包装袋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本案中,犯罪分子用廉价禽畜肉冒充高价牛肉制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在充分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的基础上,依法定罪量刑。该案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要擦亮眼睛,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产品。

案例二

经营者变更场所构成根本违约 消费者有权解约退费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李某为子女在泸县某体育公司购买了价值3969元的儿童游泳课(60课时)。2025年7月,该公司因未与物业续租,单方面通知将培训地点变更至另一家健身房,并随即停止经营。此时李某子女尚余34课时未使用。李某认为新场地环境、设施严重降级且已无法正常上课,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经营者单方变更培训地点,不仅显著降低了原定的培训场地设施、卫生及环境条件,且变更后不久即停止经营,导致李某子女接受专业游泳培训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法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该公司退还李某剩余未使用课时的培训费用2094.4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的法律边界。培训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特定的环境依赖,培训地点的便利性及场地条件是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核心考量因素。若经营者单方变更地点导致服务品质显著下降或交通极为不便,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依约获得服务的权利。法院通过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费,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示经营者应诚信履约,不得滥用优势地位随意变更服务条款。

案例三

散装食品虽已离柜 未尽查验义务仍需赔偿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秦某在永川区某超市购买散装豆腐皮一包(7.39元),回家后发现霉变,随即返回超市维权。超市以食品已离柜且无其他投诉为由拒绝赔偿,仅同意退换。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在购买案涉食品后短时间内返回商家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正常维权方式。虽然食品已经带离超市,但案涉食品为散装称重食品,超市复称重量与标签一致,秦某掉包的可能性较低,故可以认定涉诉食品系该超市出售。永川区某生活超市举示了其销售豆腐皮的《合格证》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尽到了法定查验义务,故该超市辩称不赔偿1000元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永川区某某生活超市退还货款7.39元并支付秦某赔偿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散装食品离柜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典型纠纷,针对经营者以“商品离柜”为由推卸责任的普遍情形,法院结合散装食品特性、消费者维权时效性等实际,未因商品离柜而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查验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有全程管控责任。本案裁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适度倾斜保护,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与销售前检查义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0元领养”实为捆绑销售 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杜某与某宠物店签订《领养猫狗协议》,约定“0元领养”一只边牧幼犬,但需连续12个月每月支付368元购买指定宠物用品。杜某收到犬只后次日即发现异常,不久后犬只死亡。因杜某未支付套餐费,宠物店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费用4416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虽名为“领养”,实为通过捆绑销售宠物用品获利的买卖合同,杜某系消费者。协议中关于强制连续消费、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另外宠物店未履行法定检疫义务,杜某亦未妥善留存犬只死亡证据。法院综合双方过错,酌定杜某支付犬只市场价50%的费用,即1100元,驳回宠物店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识别了新型消费模式的本质。法院并未被“公益领养”的表象所迷惑,而是穿透合同形式,认定其为捆绑销售的买卖关系。判决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对宠物健康状况的法定担保义务,也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长期、高额的捆绑消费。这不仅打击了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规范了宠物活体交易市场,引导经营者回归诚信本分。

案例五

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重大交易信息负有告知义务

【基本案情】

谭某某委托李某某帮忙购车,李某某作为买方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白色本田凌派二手车一辆,价款28500元,合同注明若车辆为水泡车、火烧车、事故车可解约。谭某某支付全款后,在使用中发现该车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9次事故维修记录,涉及发动机、左中立柱等核心部件,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经营者对车辆真实状况负有谨慎审查和如实告知义务。案涉车辆4年内9次维修且涉及发动机、车身结构等重大部位,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经营者退还全部购车款28500元,消费者返还车辆。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手车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手车交易中,车辆的事故记录、核心部件维修情况等属于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大信息,经营者必须如实告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误解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本案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也提醒消费者购车前应核实车辆真实车况,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检测。

案例六

空调货不对板构成欺诈,消费者可根据绿色原则主张不“退一”仅“赔三”

【基本案情】

吴某向重庆某设备公司订购某品牌A系列中央空调一套,价款18500元。安装完成5个月后,吴某发现实际安装的为B系列空调。沟通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型号安装错误,但称二者效能相当、差价不大,拒绝更换。吴某遂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55500元。审理中,吴某自愿撤回退款请求,仅主张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指定型号空调,且发现错误后未告知消费者仍继续安装,其行为构成欺诈。吴某自愿撤回退款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到空调已安装完毕,退货将产生拆除费用和装修损失,造成资源浪费,基于绿色原则,法院支持吴某仅主张三倍赔偿55500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将绿色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结合,支持消费者在不退货的情况下获得三倍赔偿。对于已安装完毕的大件商品,强制退货退款将造成资源浪费和额外损失。本案明确了消费者在经营者构成欺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主张“退一赔三”或仅“赔三”,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避免了资源浪费,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七

蛋糕尺寸缩水 商家不得以 “行业习惯”规避计量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包先生在泸县某蛋糕店花费138元订购8寸蛋糕,收货后实测直径仅20厘米(标准8寸约为20.32厘米),认为尺寸缩水。商家以“行业规定”为由拒绝退款。

【处理结果】

经泸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介入调查和调解,商家承认存在尺寸误差问题。消委会指出,商家以“寸”标注且未明确换算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关于计量单位使用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调解,商家深刻认识到错误,当场全额退还包先生138元,并承诺免费重做符合标准的蛋糕。商家表示将规范店内所有商品的计量标注,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揭示了部分传统行业存在的“潜规则”问题。虽然西式蛋糕行业习惯使用“英寸”,但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必须明确说明并准确换算为法定单位进行公示。商家不能以“行业惯例”为由规避法律义务,更不能以此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案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规范商品计量标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诚信经营方能长久。

案例八

汽车贷款“免违约金”承诺落空 商家需承担误导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底,王女士在泸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车,销售顾问口头承诺“一年后提前还款免违约金”。2025年11月,王女士提前还款时被银行告知需支付6000元违约金。经核实,该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

【处理结果】

泸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消委会认为,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虽未写入书面合同,但该承诺直接影响了王女士的购车决策,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商家,商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以“服务代偿”的方式,提供价值6000元的汽车维修保养套餐作为对王女士的补偿,王女士自行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完成解押。该方案既解决了王女士的实际损失,也为商家保留了客户,实现了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汽车销售市场中“口头承诺”乱象。销售人员为促成交易往往作出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导致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此案警示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规范销售话术,确保承诺的真实性与可兑现性,并将关键条款落实到纸面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大额消费或金融贷款时,切勿轻信口头宣传,所有优惠条件务必写入合同,以留存维权证据。

案例九

全屋定制质量不符 商家拆除重制并道歉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7日,四川省遂宁市消费者凡先生与重庆市永川区某智能家居公司签订全屋家居定制合同,合同金额138000元,凡先生先后支付款项124000元。在产品安装后期,凡先生发现多处定制产品与墙面连接处缝隙过大、部分门板变形,遂要求商家重新制作并赔礼道歉。商家以墙面平整度问题、木质产品正常形变为由拒绝重新制作,且因消费者未付尾款停止施工。凡先生向永川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永川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商家同意对问题产品部分拆除重制、完成剩余施工,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600元交通补偿费,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商家是否应履行产品质量及安装服务的保障义务。墙面平整度问题不能成为产品安装后缝隙过大的免责理由,商家需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装质量;木质产品形变若超出合理范围且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不能单方认定属正常情况。商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作出减轻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理诉求的行为。

案例十

“冒牌”员工诱导私人转账 商场未尽审核义务需全额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6日,消费者郑女士在重庆市永川区某电器店购买长虹电视机,约定2024年8月安装。安装当日,上门的张某自称商场工作人员,声称可以通过垫付款项的方式享受“国家节能惠民补贴”,郑女士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14500元,张某承诺补贴到位后将会全额返还这笔钱。后来,郑女士发现张某实为品牌方外包的第三方售后人员,所谓补贴政策系虚构,且商场未提前告知安装服务已外包。郑女士向张某索还未果,向商场索赔亦遭拒,商场辩称“张某非本公司员工”、“郑女士系私人转账行为”。

【处理结果】

经永川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商场同意为郑女士提供价值14500元的商品作为全额补偿,并承诺加强对外包服务商及人员的监管,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的核心法律要点是销售者的售后服务保障义务及表见代理的责任认定。安装作为家电销售的重要售后服务环节,属于销售者保障义务的覆盖范围,商场不能因将安装服务外包而免除该义务。张某身着工装、持单上门的行为形成了表见代理,商场未以显著方式公示外包事实,存在内部管理缺陷,不能将该风险转嫁给无过错的消费者,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一

未尽告知义务单方扣费 经营者须返还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田先生通过抖音平台为女友购买某瑜伽馆“月卡”服务,后补缴差价4300元升级为“特价年卡”。同年11月,其女友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上课,提出退费。瑜伽馆以消费者违约为由,要求已使用部分按1280元/月抵扣,并加收30%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田先生向江津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

经江津区消委会调查,瑜伽馆提供的服务合同无消费者签字,且1280元/月的原价标准及30%违约金比例均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已消费部分按1280元/月(按30日计)折算费用,违约金调整为15%,瑜伽馆退还田先生81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不得单方设定不合理扣费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以未约定的高价折算已消费部分,或以过高的违约金比例扣款,均构成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消费者因个人原因终止服务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营者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合理的扣款规则。本案提醒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保留合同文本。

案例十二

免费体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七旬老人李某富参加某医疗器械公司举办的免费养生讲座,体验理疗床后突发身体不适。该公司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仅安排人员将老人抬上出租车送离。老人于当日18时去世。死者家属认为该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诉请赔偿。该公司以老人未主动告知病史为由拒绝担责。

【处理结果】

经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消委会联合调查,该理疗床说明书明确载明结核病、脏器衰竭患者禁用,但公司在体验前未核查老人健康状况,也未完整告知禁忌事项。事发后未履行急救义务。经多方联合调解,认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1.7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免费体验活动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服务免费,经营者仍需履行健康核查、风险告知和应急救助等义务。本案中,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纠纷的成功化解,体现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机制优势,也为免费体验类经营活动敲响了警钟: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因免费而免除。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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