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聚焦文体培训、健身服务、汽车加油等热点消费领域,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履约,为市民消费提醒。3月15日,记者梳理了以下部分典型案例。

230余名会员充值款难兑现

法院“活查封”化解难题

某加油站为扩大经营、回笼运营资金,通过“充值享折扣”活动吸纳数百名会员,会员充值金额从数百元至上万元不等。后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采购燃油,导致加油站会员充值卡用户连续多日遭遇“无油可加”困境。2025年1月,某加油站暂停服务且未退还剩余充值款,累计差欠会员充值款310余万元。部分会员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法院对接。法院立案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加油站不仅涉及预付式消费群体的投诉,还涉及其他债务诉讼案件且已进入执行,其资产已被法院执行查封。

立案部门组织多方债权人沟通协调,最终对某加油站资产采取“活查封”方式,由部分有经营能力的债权人出资保障加油站正常运营,会员加油时按一定比例从预付款余额中抵扣,剩余部分由会员支付现金,抵扣比例定期上调,直至预付款余额全部兑现加油服务。通过上述方案,实质性化解了230余名会员预付卡群体纠纷。

给孩子报游泳班却被换教练

法院:游泳馆违约应退款

肖某看到某游泳馆发布游泳长训提高班广告后,与游泳馆工作人员约定为其女陈某报3—5人小班,并指定教练。2024年6月29日,双方签订《游泳教学培训合约》,约定教练为唐某,课时费为45.8元/节,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肖某当天支付课程费5545元。

后某游泳馆未经肖某同意,两次更换教练,致陈某产生抵触情绪,不愿继续培训。肖某要求扣除已履行的11节课时的费用后退还余款,某游泳馆以合同中“不退不转让”条款为由拒绝退款。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

法院认为,该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形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游泳培训服务质量与特定教练的教学水平、风格密切相关,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专业信赖基础。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指定教练,该条款构成合同重要内容。

某游泳馆未经肖某同意,两次擅自更换教练,构成违约,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游泳馆返还剩余预付款。法院遂判决解除肖某与某游泳馆签订的《游泳教学培训合约》,某游泳馆向肖某返还未消费的课程费5041.2元。

大学生报配音班遇纠纷

法院:培训合同解除,分期协议一并解除

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4年6月29日,王某某与某科技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和《分期付款协议》,参加某科技公司提供的配音班课程,并约定分12期、每期598.37元,支付学费共计7180.44元。同日,某科技公司将《分期付款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转让给某保理公司,王某某在某科技公司引导下与某保理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确认《债务履行协议》,某保理公司向王某某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其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相应债务。后王某某参加了少量课时学习,并支付了第一期费用598.37元。王某某认为课程质量与宣传不符,向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和《分期付款协议》,某科技公司退回第一期费用598.37元。期间,某保理公司持续向王某某主张还款。

法院认为,案涉《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应允许王某某解除《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因《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案涉课程服务费用由王某某通过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分期付款协议》就服务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事项等作出进一步细化约定,实际上是《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在该协议解除时,《分期付款协议》自然也应解除,王某某尚未接受的课程培训服务不存在价款支付和清算的问题。某科技公司已为王某某提供了16课时课程服务,无需向王某某退还相应的服务费。遂判决解除案涉《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和《分期付款协议》。为实质解纷和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阐明,因某保理公司享有债权基础的《教育培训服务协议》等已不复存在,某保理公司不得向王某某再主张权利。

健身房经营者恶意闭店

应向消费者退还剩余服务费

2020年6月,喻某与某甲健身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办理健身卡并预先支付服务费用3288元。2023年10月31日,某甲健身服务公司与某乙健身服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由某乙健身服务公司受让某甲健身服务公司健身房全部设施。案涉健身房名称变更为某乙健身服务公司后,客服人员告知喻某原健身卡可继续使用,并提供了一张某乙健身服务公司的新健身卡,喻某亦一直在同一健身房接受健身服务。

2025年2月26日,某乙健身服务公司在未通知喻某等消费者的情况下办理注销登记。某甲健身服务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原股东为高某、叶某、熊某,现股东为金某、王某。某乙健身服务公司股东为黄某一人。喻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服务合同、某甲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其剩余服务费,两公司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喻某进行健身运动的场所因某乙健身服务公司的擅自闭店而无法使用,导致案涉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判令解除喻某和某甲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某甲健身服务公司退还喻某剩余服务费。

某甲健身服务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其原股东高某、叶某、熊某在未足额出资且公司负有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将其股权转让,受让人金某、王某对此明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判令原股东高某、叶某、熊某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甲健身服务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股东金某、王某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某乙健身服务公司与某甲健身服务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虽约定仅受让健身房设施设备,但结合喻某一直在案涉健身房消费,并领取了某乙健身服务公司交付的新健身卡等情形,可以认定某乙健身服务公司自愿加入了某甲健身服务公司所负案涉合同义务,构成债的加入,其应当对某甲健身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某乙健身服务公司唯一股东黄某在明知案涉健身房还存在对喻某等消费者的服务尚未提供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将某乙健身服务公司注销,且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乙健身服务公司,应当对某乙健身服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