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仪征当地某十字路口,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越野车与右侧道路一辆由北向南驶来的轿车争道抢行,两车在路口都未减速,瞬间引发了车祸。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这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无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前进方向的右侧车辆拥有优先路权,应该让右侧车辆优先行驶。

事故: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酿成事故负主责

今年2月19日中午在仪征当地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白色越野车和白色轿车上的两名驾驶人都心有余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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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回溯到2月19日中午10点半左右,王某驾驶白色越野车,沿仪征市某小区西侧交叉路口由东向西行驶,在即将通过十字路口前,王某没有提前减速、停车瞭望。很快,在王某驾驶的越野车右侧,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驾驶白色轿车也途经这个十字路口,杨某也未减速慢行。事故在一瞬间发生,两车在路口相撞,白色越野车的车头和白色轿车的车头猛烈撞击。

在巨大的冲击力作用下,白色轿车一头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事故导致两车驾驶人及白色越野车上的乘客受伤,两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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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现场调查、调阅路口监控等,公安交管部门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民警指出,两车经过路口都没有提前减速,且驾驶人观察都不仔细,加之越野车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未遵循“让右原则”,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日前,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方认定,越野车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轿车驾驶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之规定。

公安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当事人王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负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