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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行业,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随处可见,消费者常常会根据菜品简介与食材标注选择下单。但你是否知道,其中也可能暗藏“猫腻”:当“安格斯”牛肉摇身一变为“和牛”,当“m3级”擅自升级为“m9级”,这种靠经营者夸大宣传“吹”出来的食材品质,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连锁餐饮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图片源自网络
某连锁餐饮公司在上海拥有10家门店。2020年6月起,该公司将旗下一款菜品命名为“xxx和牛横膈膜”,并在微信公众号及门店电子菜单中宣传为“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销量标注“20万+”。
然而,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真相与宣传大相径庭: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该餐饮公司采购的涉案菜品原料主要为某国进口的安格斯品种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完全不符。2023年5月后,虽采购过部分和牛原料,但等级仅为“m3/4”级,与宣传的“m9级”相去甚远。
2023年1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餐饮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5万元罚款。
餐饮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电子菜单应属于广告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正确。涉案菜品宣传信息“广而告之”的属性不明显,不构成广告,其原料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同类餐饮行业公平竞争,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广告与商业宣传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与销售行为紧密结合。
本案中,消费者通过店内扫码获取电子菜单进行点餐,该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销售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而非商业广告。微信公众号中的电子菜单虽无直接点单功能,但其用途仍主要为向到店客户提供扫码点餐服务,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原料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餐饮公司在电子菜单中明确宣传涉案菜品“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但实际使用的却是安格斯品种牛肉及等级较低的和牛。和牛作为公众认可的高端牛肉品种,m9级为该品种最高等级,该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以更高预期购买菜品,构成虚假宣传。
餐饮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3年,销售数量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在调查过程中配合查处、主动更换原料并整改宣传内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后作出45万元罚款,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裁量适当。
综上,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餐饮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陈 强
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庭长
案件审理时任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庭长
赵晖晖
青浦区人民法院西虹桥(进口博览会)人民法庭法官
消费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规范经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随着数字技术与餐饮行业深度融合,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等数字化载体被广泛应用,却也因信息发布便捷、修改隐蔽,成为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工具,尤以食材原料信息虚假标注问题最为突出。此类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餐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亟待法律严格规制。
一、电子菜单应属商业宣传范畴
图片源自网络
餐饮行业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的法律定性是规制此类宣传行为的前提。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关联点餐页面的核心功能与餐饮服务销售环节紧密衔接,主要用途是辅助消费者完成点餐,并非独立于经营活动之外、以“广而告之”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广告,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判断此类载体属性的核心,在于其是否与线下销售行为紧密结合、是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点餐决策,而非仅以是否通过互联网传播简单认定为商业广告。
二、菜品标注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原料、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认定该类行为的核心,在于审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差异是否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
本案中,餐饮公司对菜品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作出了清晰的实质性表述,并非模糊的营销用语;其实际使用的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具有实质性差异;m9级为澳洲和牛最高等级,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该宣传内容的合理信赖,必然会对菜品品质产生更高预期并据此作出消费决策,该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虚假宣传。
三、诚信宣传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餐饮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食材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直接关系餐饮服务的品质与价格,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宣传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经营者在使用电子菜单等数字化载体进行经营宣传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刻意虚构、夸大食材信息,不得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唯有所有经营主体均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才能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餐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餐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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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朱程飞
责任编辑:王英鸽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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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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