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时仁义至今难以相信,自己会因为一次“帮忙”,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银行30万元贷款的共同还款人。更令他感到蹊跷的是,在这笔贷款的办理过程中,银行电子签章系统被非授权人员利用,三名共同还款人遭遇“差别化”面签待遇,而涉事信贷员的说法前后矛盾,如同“川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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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大学路的河南农商行郑州二七支行网点

这起个案不仅涉及贷款审核程序的合规性争议,更暴露出部分农商行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电子签章管理与内控机制的深层隐忧。

朋友一句话,背上30万债

据时仁义回忆,2021年底,朋友李某以“为自己贷款帮忙担保”为由,请求他协助。出于朋友义气,时仁义在李某转发的电子链接中输入了姓名。事后李某明确告知,因借款人资格不符,贷款未获批。银行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时仁义,他便信以为真,以为此事已了结。

然而,2023年12月,一通来自原郑州农商银行二七支行(下称“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信贷员张某的催收电话,将时仁义从“担保人”变成了“共同还款人”。借款人并非李某,而是一名与时仁义素不相识的滑某。“我完全不了解情况,没进行过面签、面谈,没提供过任何资料,也没有收到银行的任何核实或确认信息。”时仁义说。

“差别化”面签:为何有人免了?

随着时仁义深挖,更多操作细节浮出水面。

据信贷员张某称,借款人滑某申请的30万元贷款为银行纯个人信用类,原本不需要共同还款人,也不需要担保。但张某个人认为这笔贷款有一定风险,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便为此笔贷款增加了三名共同还款人:时仁义(第三人)、李某(滑某丈夫)以及滑某的公公——一名60多岁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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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的相关录音证据文件截图

时仁义事后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同样是共同还款人,银行的操作却截然不同。李某和滑某公公均按程序前往银行面签——面对面、签合同、按手印,一个环节都没少。唯独时仁义,全程未接到银行一个电话,未见过银行一人,未签过一份纸质合同,就这样被列为共同还款人。

“同样是共同还款人,凭什么别人都要面签,就我省了?”时仁义质疑,这是否意味着银行在贷款审查环节存在“选择性操作”。

电子签章管理疑云:谁发的链接?

更令人关注的是电子签约流程的失控。

那条让时仁义“签字”的电子链接,究竟由谁发送?信贷员张某的说法在举报前后出现180度转弯:被举报前,张某信誓旦旦称“链接是你在银行,我发给你的”;被举报至金融监管局后,张某改口称“链接确实不是我发给你的,是借款人发的”。

这意味着,在时仁义被列为共同还款人的过程中,银行并未直接参与身份核实与意愿确认环节,电子签章系统疑似被非授权人员利用。

业内人士指出,电子签章作为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遵循“面签”原则,确保签署人真实意愿,且应通过银行官方系统进行身份核验。若非银行人员可随意发送链接、生成承诺书,则银行的电子签约流程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电子签章的核心在于‘可控’和‘可溯’。”银行内部人士分析,“如果签约链接可以从银行系统外部分发,甚至由第三方人员转发,那就相当于银行的‘公章’被随意带出,风险极大。”

信贷员的“变脸”与“神逻辑”

张某的“变脸”不止一次。起初,当时仁义找其对质时,张某辩称“共同还款人就是担保,一个意思”。然而,当时仁义向金融监管局举报后,张某立即改口:“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不一样,之前是口误。”

更让时仁义难以理解的是张某对审查标准的解释。他质问张某:“银行增加共同还款人,难道不审查资质吗?”张某答称:“不需要审查,任何人都行,只要银行同意。”

这一说法与《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贷款调查、面签制度的明确规定形成鲜明反差。根据规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符合条件。

《承诺书》中的“霸王条款”争议

时仁义事后获取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显示,其中包含多项可能限制共同还款人权利的条款。第5条规定银行与借款人变更合同“无需另行征得本人同意”,但共同还款人仍需承担责任;第6条要求即使主合同无效,共同还款人仍须承担连带责任;第7条“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表述,意图排除共同还款人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法定合同撤销权。

最受争议的是第9条:“手机验证码通过即视为本人操作”,且“任何情况下”均由本人担责。

河南吉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分析认为,此类条款意图免除银行对交易操作的身份识别与安全审核义务,在发生盗用、诈骗等非本人过错情形时,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法被直接适用。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监管举报遇阻:线索待核查

今年1月,时仁义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实名举报,反映涉事银行存在未执行面签制度、违规增加共同还款人、电子签章管理混乱、信贷员涉嫌违规操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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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融监管局回信内容和举报材料签收详情

2月13日,河南金融监管局出具《群众来信告知书》(编号:豫金信告20261013号),称举报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提供录音不足以证明”,建议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对此,王坤律师表示,即便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有限,作为专门监管机构,也应主动启动核查程序,调阅银行信贷档案、核查资金流向、约谈相关人员,查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举报线索简单退回,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与纠正。

媒体评论员胡堃指出,河南金融监管局的回应暴露出当前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真空地带”:监管部门对银行涉嫌违规放贷、资金挪用等行为缺乏主动调查意识,过度依赖举报人提供“完整证据链”,导致大量违规线索被搁置。

同类问题并非孤例

梳理公开报道发现,河南农商银行系统(多由农信社改制而来)曾发生多起疑似利用特殊人群身份违规办理贷款的案例。2010年、2012年,河南南阳唐河县农商行一名智障者两年内两次“被担保”贷款共10万元;2018年,洛阳伊川农商行一名享受低保的智障人士,名下突然出现36万元贷款;2019年,洛阳嵩县农商行一名智障老人被诱骗签名贷款15万元。这些事件共同指向贷款审批核心环节的风险管控问题。

目前,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尚未就此事向时仁义出示贷款相关的全套合规审查资料,也未对电子签章管理流程作出公开说明。时仁义表示,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