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主流媒体《朝鲜日报》消息,经韩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认定韩华海洋(原大宇造船海洋)的经营绩效奖金不属于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因此在计算离职金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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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国最高法院第二合议庭对韩华海洋972名退休员工针对资方提起的离职补偿金诉讼作出判决:维持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败诉。

2001年至2014年期间,韩华海洋以“利润分享奖金”的名义发放绩效奖金(管理绩效奖金);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则以“管理评估关联绩效报酬”的名义发放。

此次起诉的972人均为生产一线工人,其中部分人在职期间已办理离职金临时结算,其余为离职后领取离职金的人员。韩华海洋在向其支付离职金时,未将经营绩效奖金纳入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因此,原告于2021年12月提起诉讼,主张韩华海洋在支付离职金时,应将“利润分享奖金”及“管理评估关联绩效报酬”等管理绩效奖金计入平均工资。其主张理由是,经营绩效奖金历来根据每年劳资集体协议发放,且在薪资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在计算离职金时应予以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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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是指将离职前三个月支付的工资总额除以总天数所得的金额。企业须按照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至少30天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离职金,若平均工资增加,离职金金额也相应增加。

韩华海洋对此辩称:“绩效奖金仅是经营成果分配,并非劳动报酬。”诉讼期间,韩华海洋主张,由于资方在经营状况不佳的2015年至2017年以及2021年至2023年期间根本未发放经营绩效奖金,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固定性、定期性的工资。

此前,上述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以“韩华海洋支付的管理绩效奖金不构成劳动报酬”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法院指出:“由于韩华海洋的管理绩效奖金是根据是否产生营业利润或净利润及其规模来分配的,因此属于企业利润分配,不能视为与提供劳动直接相关。”一审和二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提振员工士气、福利性质的补偿,而非工资。

韩国最高法院亦采纳下级法院的观点,指出:“(韩华海洋)管理层绩效奖金的考核指标采用营业利润和经常利润等财务报表作为绩效指标...即使考虑到支付比例是根据目标达成情况差异化确定的,也很难看出其与劳动提供之间存在直接且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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