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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丰台区政府官网发布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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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公告字﹝2026﹞000008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4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人(或某单位)在建欣苑三里13号楼南侧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13号楼1单元102南侧有简易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15.16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2单元101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2.4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3单元101南侧有砖混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3单元102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建欣苑三里13号楼4单元101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3.9平方米。上述房屋用于居住、储物。根据上述房屋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上述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收到本决定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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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公告字﹝2026﹞000009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6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赵公口小区2号楼4单元102南侧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赵公口小区2号楼4单元102南侧有砖混彩钢结构房屋1处,面积8.96平方米,现用于居住。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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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丰大红门街道限拆公告字﹝2026﹞000010号

当事人:房屋建设人、所有人、管理人

案由:违法建设

2025年8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北区30号楼1101楼顶搭建的建筑物,具体为:骏景园北区30号楼1101楼顶有砖混、简易结构房屋1处,面积86.79平方米,现用于居住。根据你(单位)实施建设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无主公告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10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丰台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大红门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13日

来源:丰台区政府官网、大红门街道办事处,微丰向(原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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