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3月14日,德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去世,享年96岁。
哈贝马斯生于1929年6月18日。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也是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知识界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从公共领域研究到交往理性的提出,从对现代性的思考到后民族主义构想,他的理论对全世界大大小小的政治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哈贝马斯提出的重要理论(摘选)
公共领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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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理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① 公共领域的概念:哈贝马斯所指的“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载体的公众形成,并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② 公共领域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一:公众:公共领域的第一个构成要素是由超脱于个人或集团私利之上、不受国家或其他政治权力约束或为其服务的私人自愿组成的、拥有一定规模的“公众”。公众成员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自愿、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
构成要素二:公众舆论:公共领域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以批判意识为核心、以对国家权力进行批评与监督、控制为主要特征与目标的“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众舆论必须建立在公众理性的基础上,是公众在公众讨论中形成的对公共事务的批判性意见。
构成要素三: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公共领域的第三个构成要素是公众赖以表达、传播自己意见并使之对公共权力形成影响、约束乃至监督、控制的媒介和场所,可以统称为“公众媒介”与“公众场所”。这些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现代媒介,以及历史上的沙龙、剧院、宴会、咖啡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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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的类型
① 代表型公共领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而是欧洲中世纪“公共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代表”形式,以权力的象征和地位的标志为主。
②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由私人集合而成,主要功能是监督、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私人自主权。它最初集中表现在文学公共领域,而后逐步扩展到政治公共领域。
③ 平民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历史进程中被压制的一个变种,标志着小市民和下层市民生活历史的一个特殊阶段,是公共领域多元性的体现。
④ 公共领域的福利国家大众民主模式。与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相对应,指转型后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其特点是公众的批判功能逐步弱化,公共性功能从批判原则转变为展示机制,大众传媒变成社会权力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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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两个特点
① “批判的判准”与理想化模式。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一种依靠推理得出的理想模式,具有强烈的批判性。它既是社会批判的工具,也是为现代性批判预设的基准。这一理论带有很大的理想色彩,旨在通过批判提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重建公共领域的理想。同时,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持乐观态度,认为社会进步具有内在逻辑。
② 开放性与多元化。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开放性和多元化特点。它对参与到公共领域中的公众资格没有狭义界定,讨论的问题也没有限制,因此是开放的。同时,公共领域在内涵上是广泛的,不仅包括政治领域,还包括社会、文化领域。这种开放性直接导致了一种多元化倾向,不同阶级或阶层、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成为可能。
交往行为理论
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哈贝马斯论述了四种社会学行为概念,他引用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即对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世界等概念的理解分析,将人的行为分为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与交往行为。
目的行为(teleological action)概念的前提是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
规范调节行为(normatively regulated action)概念的前提是行为者与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之间的关系;
戏剧行为(dramaturgical action)的前提是行为者与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
交往行为(communicative action)指人们的 “相互作用” (interaction)及 “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它由具有约束力的经双方认可的规范所支配,这些经双方认可的规范规定了对行为的相互期望,并至少必须得到两个行为主体的理解和承认。”
它同时与这三个世界都建立联系,与前三种行为不同的是,只有交往行为才把语言看作是达成全面沟通的媒介。交往行为需要语言的共识力量,能够通过语言使用自身的约束力来把行为协调起来,能够通过言语行为的力量来协调非言语行为,实现从以言行事向以言取效的过渡,并且依赖于行为者对于共识的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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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的特点:
首先,交往行为发生在现实的人与人之间,并且,在进行交往行为之前,应当预设他人是理性的、并且是存在着理解自己的可能性的。
其次,交往行为是一种言语行为,即言语者利用其来与他人和外部世界发生关系,在这里,语言所起的不再仅仅是一种媒介的作用,它还承担了改变当事人心理结构、主体间关系结构、甚或是社会结构的角色。
最后,交往行为是一种以使某主体理解为导向的行为,并且,这种理解的可能性是开放的。
人们可以做出相应适当的、甚至是正确的交往行为,但是,他人理解与否,即该理解是否存在的可能性是开放的;第一,理解的相关内容是开放的,虽然,我们可以说交往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达成共识,但是这一共识是差异化的共识,而非同一的共识,因为,参与交往行为的主体是现实中的主体,也就是现实中的个人或者是群体,交往行为虽说应当使其理解某事,但是,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生存和生活背景,在参与交往行为的时候,不可能离开这一背景来进行理解,因此,以某种理解导向的某一交往行为,其得到的理解不太可能与其最初的想要得到的理解完全一致或者相同,它必定是多元的,或者说,理解具有模糊性。第二,理解的含义是开放的。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背景,他们得出的相应理解的内容是不同的,在此之上,他们对于“理解”含义的理解也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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