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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相遇)

近日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3·15特辑|长春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

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尹某与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被判

返还尹某购车款209000元

并支付尹某三倍赔偿款627000元

案例

二手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发动机更换的事实,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尹某与某二手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尹某通过陈某(某二手车公司员工)购买一辆某品牌轿车,价格为20.9万元。购车前,陈某多次承诺车辆“仅一侧车门补漆,其他均为原厂设置”。然而,尹某提车后前往4S店检测时发现,该车发动机曾被更换。尹某找到陈某要求退款退车。陈某通过微信告知某二手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回复“换个发动机不是正常吗?不用嘞他。”尹某多次与陈某及某二手车公司沟通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欺诈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几方面要素: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四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公司员工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本人回复“换个发动机不是正常吗?”可以认定某二手车公司对案涉车辆更换发动机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在销售过程中予以隐瞒,致使尹某认为案涉车辆“仅一侧车门补漆,其他均为原厂设置”,不存在其他重大瑕疵而购买,某二手车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尹某主张退还购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某二手车有限公司返还尹某购车款209000元,并支付尹某三倍赔偿款627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充分保护,也对二手车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予以惩戒。同时,对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包括欺诈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购买决定等要素。本案判决对二手车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如实披露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并要求提供车辆真实信息和相关检测报告。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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