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生腌制品,但仍有商家铤而走险。松江区人民法院日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此类事件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当庭支付赔偿金1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生腌制品图(ai生成)
2024年年底,市民古先生至某餐饮店用餐消费,餐后,他发现该店制作出售的菜品“河虾”疑似为明令禁售的食品,后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认定,该菜品确系市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古先生将该餐饮店诉至法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文件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消费记录
民事审判庭法官白志中解释道:“这种直接用调料腌制的食品,没有通过加热等熟制处理,可能携带传染病菌、有害细菌等,会影响人身安全,属于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商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接受调解。最终,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十。对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的”的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商家当庭向古先生支付了1000元赔偿金。
记者:陈菲茜
部分图片由ai生成
编辑:桂可欣 朱俊辉
审核:许萍 张晋洲
上观号作者:上海松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