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受害者仍需等待冷静期届满,这期间可能面临施暴者的反悔、威胁、报复甚至更严重的暴力伤害。”
离婚冷静期,有可能成为家暴受害者的升级“风险期”,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的观察。
为此,她在今年“两会”建议,在家暴情形下明确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截图自:工人日报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满十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等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核心制度得到建立,逐渐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法律的实施也存在诸多痛点。
妇女权益保护律师李莹,曾经为她的委托人申请了该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向南风窗表示,家暴案件的处理有其复杂性。一位受害人为了尽快离婚,不得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男方又把孩子作为要挟的筹码,迫使她又回到了原来的困境。也有的受害人,担心孩子受父亲有案底的影响,而放弃追究对方刑责。
“我们需要一次权威、全面、深入的‘全面体检’,推动解决那些长期存在但未被重视的‘硬骨头’。”方燕表示,在反家暴法施行十周年之际,她将联合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推动开展反家暴法执法检查。
十年落地,反家暴法的司法实践走了多远,如何进一步对齐实际?南风窗与方燕、李莹就此展开对话。
堵在“最后一公里”
南风窗:《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十年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在解决了多少?
方燕:回望这十年,我们的确取得了显著进步。十年前,很多人还把家暴看作是“家事”“两口子打架”,现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家暴不是家事,是违法行为”的共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无到有,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逐步落地,这些制度框架已经建立起来。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到现在并没有完全解决。比如,告诫书的出具率与家暴报警量之间仍有差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门槛对部分受害者来说依然较高,跨部门协作的“最后一公里”还存在堵点。
今年我和30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开展执法检查,契机就是“十周年回头看”。法律实施十年了,我们需要一次权威、全面、深入的“全面体检”,不只是看数据,更要深入基层去看:告诫制度有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保护令签发了以后有没有人监督执行?农村地区的受害者能不能获得和城市一样的保护?
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在于,它能推动解决那些长期存在但未被重视的“硬骨头”。比如,强制报告制度在某些地区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后不报告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的执法检查来推动解决。
《目之所及》剧照
李莹:家庭暴力“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这是我感受最深的。10年前一个家暴案件出来,可能会有谴责受害人这样的声音,但放到现在,基本是施暴人“社死”。网络对于恶性家暴案件的关注非常高,大家能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伤害,公权力部门和社会有责任去防治家暴。这是观念上的很大转变。
其次,反家暴法制定的很多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临时庇护、强制报告制度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落实。它们既是家暴的处置措施,也增加了家暴受害人的救济途径,能够有效地隔离家暴、保护受害人。同时,10年以来,专业的反家暴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也在逐步增长、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南风窗:在您办理的家暴案件里,有哪些让您印象深刻的案例,显示出《反家暴法》在落实过程中的障碍?您观察到最突出的执法漏洞是什么?
方燕:有一个案子让我至今难以释怀。一位女士长期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出警了,但每次都是以“批评教育”了事,没有出具告诫书。后来暴力不断升级,她从被打耳光发展到被打到住院,最后在又一次暴力中险些丧命。这个案例暴露出一个核心问题:轻微家暴的干预失灵,可能导致暴力一步步升级为恶性案件。
轻微家暴的干预失灵,可能导致暴力一步步升级为恶性案件/《江照黎明》剧照
李莹:我们做过实证研究,通过检索相关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在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家暴的比例在20%左右,比例较低。派出所告诫书出具的数量也有不足,或者用告诫书去替代更严厉的处置措施。比如即使施暴人把被害人打成轻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只是出具告诫书。
法院对于家暴认定的证据要求是比较高的。首先,证据收集困难是天然的障碍。因为家暴的特点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有隐蔽性,缺乏目击证人,越来越多的施暴者也知道怎么规避留下明显伤害。
法院对家暴的认定也比较慎重。一个巴掌算不算家暴?反家暴法对身体暴力的实施次数和损害后果没有要求,但在实践里,法院可能会要求,达到一定次数或损害后果才算家暴。
对法院来说,认定家暴就会产生对应的法律后果,可以直接判离婚、受害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所以法官会更审慎。这是一个司法实践的问题,法律的规定、公众的认知和法院的认知,存在不同的角度。
反家暴的制度设计很好,但要是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不下来的话,这个制度就没有被真正激活。也会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认定家暴,为了能尽快离婚,往往向对方妥协和牺牲应有的利益,比如财产权和孩子的抚养权。
人身保护令,力度应加大
南风窗:执法失灵的情况,更多是因为观念问题,还是动力问题?
方燕:关于“执法失灵”的原因,我认为既有观念问题,也有动力问题,但根源是制度设计问题。
以告诫书制度为例。首先,告诫书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有的地方把它定义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意味着被告诫人即使有异议也无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受害者如果对告诫结果不满意,同样缺乏救济渠道。
其次,告诫书出具后,谁来监督?谁来回访?法律规定是居委会、村委会和派出所“查访”,但实践中往往是告诫书送出去就“石沉大海”,缺乏后续的跟踪和监督。
李莹:我认为主要是观念问题。千百年的历史里,有了“家庭”这个定语,好多问题就不是问题了。“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大家是能容忍的;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认为公权力过多介入,反而可能会加剧夫妻矛盾。
事实上我觉得是相反的。家暴施害人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出于侥幸心理,“如果公权力不来管,我就可以做”。一旦司法机关亮剑,还是对他们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我们碰到过一个有点“可笑”的例子。法院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人就躲在自己家的监控死角,等妻子过来,打了她一下,之后赶紧跑了。这至少说明,在有保护令的情况下,他不敢公然违反。
《我经过风暴》剧照
南风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效力如何?为何部分被申请人一再违反裁定?
方燕:近五年全国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5万余份,这个数字相较于家暴的实际发生量,有些偏低。局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申请门槛对部分群体依然较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的司法解释已经降低了证明标准,从“高度可能性”降为“较大可能性”,但对于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律的农村妇女来说,要收集报警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仍然很困难。
第二,申请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虽然现在明确了恋爱、同居关系可以参照适用,但在实践中,很多受害者根本不知道可以申请保护令。
第三,执行机制存在“程序空转”。保护令签发了,但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谁来强制执行?法院的司法警察力量有限,公安机关的配合机制在一些地方还不够顺畅。
关于保护令的实际效力,确实存在部分被申请人一再违反裁定的情况。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违反保护令的违法成本还不够高;二是回访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按照法律规定,保护令签发后应当进行回访监督,但过去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
今年我也看到一些很好的探索——部分地方明确保护令签发后的回访机制,例如对于期限较长的,限定回访次数不得少于一定数量。这就是把“软要求”变成了“硬约束”。如果这样的做法能在全国推广,保护令的执行效果会大大提升。
保护令签发后的限定回访次数不得少于一定数量,对于保护令的执行效果会大大提升/《好团圆》剧照
南风窗:家暴类案件的治理有其内在困境。例如,家暴造成的身体伤害、经济剥削,成为剥夺受害者抚养权的理由;受害者担心孩子受父亲有案底的影响,不追究刑责等。对于这类情况,法律如何推动更好的治理和解决?
方燕:这个问题非常深刻,确实存在这样的困境。我也在继续调研,希望能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李莹:担心孩子受到父亲有案底的影响,所以放弃追究刑责,这样的例子非常多。我个人觉得,法律机制上需要减少这种连坐,针对家庭暴力入刑做出更为明细的规定,减少受害人的压力。同时向受害人科普和明晰,若施暴方仅仅构成行政拘留,是不会影响孩子未来政审的。
甚至一些执法部门的人员由于对法律的认知有偏差,会在调解时跟当事人说,要是把施暴人行政拘留了,会影响到孩子。作为法律服务机构,除了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支持以外,我们也需要增强和警察、法院的有效沟通,推动他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系统工程”的短板
南风窗:家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反家暴法》曾列举多个责任主体。从公检法机关到基层社区、妇联、社会组织等,多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对于家暴治理有何实际效用?当前实际运行情况如何?
李莹: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多部门联动是反家暴中非常有效的机制。家暴涉及的方方面面很多,单个部门很难完全覆盖当中的所有工作。从个人感受来说,我们还缺少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
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首先,有专门的机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其次,多机构联动非常有效,我在考察中发现,多机构联动主要由反家暴社会组织牵头,以网络会议的方式进行,社政(民政)、警政、教育、法院、专家学者等各方参与其中。符合条件的家暴案件被纳入“列管”名单,这些部门定期通过联席会议,共同讨论每一个列管案件的进展、下一步计划和分工工作,案件处理达到相关条件后,才从列管名单中移出。
台湾地区以外,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家暴协调机制,相关工作主要依托妇联推进。妇联虽然缺乏直接的决定和处理权,但可以借助现有的妇女儿童保护机制、工作小组,探索有我们自己特色的多部门联动机制。现在很多省市,在地方的立法里明确了多机构的联动,主要是以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我认为这个联席会议不仅讨论公安处置、保护令执行、离婚诉讼进展,还应关注受害者的后续生活重建,比如子女的心理疏导、受害方的就业培训支持,由对应职能部门跟进介入,社会组织和社工在里面也应发挥着重要作用。
《微暗之光》剧照
南风窗: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在“软性配套”上强调受害者的临时庇护、心理疏导等,对施暴者的矫治情况如何?怎样评估其再次伤害的风险?
方燕:这个问题问到了反家暴工作的“短板”。我们过去确实把更多精力放在了受害者保护上,对施暴者的矫治关注不够。
目前的现实是,对施暴者的干预停留在“批评教育”层面,心理矫治缺乏法律强制力和专业技术支撑。多数情况下,施暴者被口头训诫就了事,很少有人被强制纳入系统的心理干预程序。这就导致了一个恶性循环:“施暴—短暂收敛—再犯升级”,直至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第一,建立家暴行为分级干预机制,根据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干预措施,高风险的要增加家访频次、强制接受心理矫治;第二,引入专业力量,授权社会组织、社工参与心理矫治和跟踪回访;第三,构建风险评估模型,打通公安、医疗、法院等数据系统,实现风险早识别、早干预。
李莹:此外,对于受害者的临时庇护基本上是缺乏有效激活的。一是缺少普及宣传,很多人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其次是很多庇护机构设置在当地的救助管理站,没有真正满足受害人的需求。我去考察过某地的救助站,位置偏僻,买女性用品都不太方便,开放时间也偏短,在10天左右。这对于庇护“从家里被打出去”的女性,实际效果有限。
《你旁观的罪》剧照
南风窗:农村基层地区的反家暴实践,其面临的痛点和城市有何不同?
方燕:农村地区的反家暴工作,确实有不同于城市的痛点。第一,传统观念更顽固。“家丑不可外扬”“两口子打架床头打床尾和”的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受害者更不愿意报警或求助。
第二,信息闭塞、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往往离派出所、法院远,受害者求助成本高。一些偏远山区的妇女,要走到镇上派出所可能需要半天时间。
第三,基层组织反家暴力量薄弱。村委会、村妇联干部往往缺乏专业培训,面对家暴不知道如何处置,有时甚至帮着“劝和”。
第四,熟人社会的压力。在农村,报警意味着全村都会知道,受害者面临的舆论压力更大。
李莹: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传统观念和当地法律资源的限制,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可能不知道该不该寻求法律帮助,向外求助和获得救济也更加困难。
前些年我们去过偏远乡村帮助家暴受害人处理离婚案件,法庭设在乡里,一间简陋的房间,既是法官的宿舍也是法庭,没有原告席被告席,双方坐在很破的长凳上,还要经历很曲折的交通才能到达。现在硬件条件应该有很大改观,但是对遭受家暴的农村女性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受暴女性来讲,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她们很难得到帮助。
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保护”
南风窗:“家暴情形下明确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其可行性如何?也有人认为,家暴情形下可以考虑诉讼离婚,通过法律来公正判决。
李莹:我同意这一建议,但在具体的执行层面,还需要再细化。离婚冷静期是走协议离婚,如果为家暴情形开辟特殊通道,那么认定家暴的主体是谁?如果是民政部门,他们也需要去判定家暴的情形,像前面提到的,公安和法院部门对家暴的认定在实践中也很复杂,这就超出了民政部门的能力权限。所以,也需要相关部门去考虑和回应这个问题。
方燕:有人说“可以走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对家暴受害者来说并不轻松。举证难、周期长、费用高,很多受害者尤其是经济不独立的女性,根本耗不起。
我的建议是:对家暴情形下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进行探索研究。同时,为了避免有人利用假的家暴证据钻空子,建议明确可采信的证据清单——比如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伤情鉴定报告、妇联调解记录等,这些客观证据造假难度大。还可以打通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的数据共享通道,让婚姻登记机关能快速核实证据真实性。
《我经过风暴》剧照
南风窗:去年,最高检曾经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的不断细化,折射出家暴治理怎样的特点?
方燕:去年最高检明确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的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关系,将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反映了家暴治理的一个核心特点: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保护”。
过去,法律保护的范围以“家庭成员”为限,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中的暴力往往难以适用反家暴法。但现实是,很多暴力恰恰发生在婚前同居、恋爱期间,或者离婚之后。把这些关系纳入保护范围,体现了法律对实质生活关系的尊重,而不是机械地看“有没有领证”。
对精神暴力的认定,同样体现了这种进步。以前人们认为“没动手就不算家暴”,但现在法律明确:持续凌辱、贬损人格、自残威胁等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这说明,我们对家暴的认识已经从“物理伤害”深入到“心理伤害”,从“行为本身”拓展到“行为后果”。
这种细化还折射出另一个特点:家暴治理正在走向系统化、精准化。通过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不断填补法律空白、回应实践难题,让反家暴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能够真正保护每一个需要保护的人。
反家暴法实施十年,我们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希望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能够全面评估法律的实施效果,找到问题症结,推动法律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让每一个家庭远离暴力,让每一个受害者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实习生梁青青对本文亦有帮助)
文中配图部分来源于网络。首图为《我经过风暴》剧照
作者 |付思涵
编辑 |向 现
值班主编 | 张来
排版 | 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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