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汤建彬

引言

三一五临近,化妆品安全问题作为热点问题再度引发关注。随着微商平台和自媒体经济的繁荣,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化妆品也成为了生产销售者选择的新方向。部分商家不仅看到网络销售所展现的客户潜力,也关注其背后的监管空白,将添加汞、糖皮质激素、抗生素等禁用物质的化妆品通过网络进行售卖,并大肆鼓吹其在在美白、祛痘、染发的特殊功效。据统计,从不合格化妆品的被抽样单位信息来看,535批次不合格产品中,网络平台抽样140批次(26.17%)。[1]为应对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将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按其添加目的进行分类,通过列举的方式总结非法添加类别,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具体危害,以期系统梳理网上销售化妆品中常见的非法添加问题并归纳其背后的法律责任。

一、为美白祛斑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美白祛斑类产品是非法添加的重灾区。不法商贩为降低成本、追求美白效果,常在化妆品中添加重金属汞和氯倍他索、倍他米松等糖皮质激素。

汞及其化合物是化妆品成分中禁用的化学物质,但可能被企业违规添加到产品中。[2]作为一种常见的有毒重金属,汞仅从功能上来看确实能一定程度上的实现美白功效,其可通过抑制络氨酸酶活性,阻断黑色素生成的方式达到美白效果。同时对于祛斑来说,其可加速角质剥脱,满足人们的祛斑需求。

但其产生美白效果的途径并不是对于皮肤的修复和改善,而是让有害物质进入器官和组织,通过对身体造成损害的方式实现美白目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汞对肾脏、肝脏和脾脏的伤害最大,可破坏酶系统的活性,使蛋白凝固、组织坏死。宁波方女士通过网络购买含汞的美白产品,使用三个月后出现全身乏力、浮肿等症状,被确诊为肾病综合征、肝功能异常,尿汞含量高达97µg/g肌酐,对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3]长期暴露还会损害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二、为祛痘抗敏进行的非法添加

二、为祛痘抗敏进行的非法添加

除了常作为非法添加物质加入化妆品的汞及其化合物外,糖皮质激素如地塞米松、倍他米松、氯倍他索丙酸酯等也被用于祛痘和抗敏之中。糖皮质激素的药理作用非常复杂。在人体中其主要起到调节糖、蛋白质、脂肪代谢的作用。如果人体吸收的剂量过大则会起到抗炎、免疫抑制作用。其与靶细胞浆内的糖皮质激素受体结合后,能够进入细胞核调控炎症相关基因转录,抑制炎症因子(如白介素类、肿瘤坏死因子α)的合成,减轻渗出、水肿及毛细血管扩张。[4]其减少炎症、祛痘的逻辑在于消除炎症,而其本身却不具有杀菌能力。长期使用会抑制皮肤免疫力,损害皮肤本身功能。在其停用后也将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常伴随面部肿胀、瘙痒、疼痛、灼烧症状,造成更严重的炎症。不仅达不到美白祛痘效果,还会使皮肤条件进一步恶化。

此外,作为一种激素,其检测方式相较重金属检测更为复杂,加之不法商家不断改变化学结构的主动规避,使得其在通过网络销售的化妆品中非常常见。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郭洁等的研究当中,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谱-四极杆/静电场轨道阱高分辨质谱法发现两款新型糖皮质激素——双氟拉松-17-丙酸酯和双氟拉松-21-丙酸酯,在9批市售产品中检出含量最高达146.8µg/g。[5]这些新的糖皮质激素并未被纳入常规的检测目录中,却也具有不逊于上述物质的危害,药理活性与危害性并未减少。

三、为睫毛增长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三、为睫毛增长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比马前列素作为治疗青光眼的处方药,因该类物质具有增长睫毛的功效,深受消费者喜爱。[6]作为一种人工合成的前列腺素类似物,其最初被设计为以期在减少眼刺激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眼压[7]。而在临床中,医生发现使用此类药物的患者会出现睫毛增长、增多、增粗的副作用,一些不法商家将其加入到睫毛膏等产品中,宣称其有睫毛增长的特殊功效。其中,《国家药监局关于1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53号)》就通告了广州嘉以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丝塔琪睫毛精华液、bemonsiuer密蔓丝睫毛养护精华液检出比马前列素含量分别高达218.0mg/kg和141.3mg/kg[8]的案例。

比马列素对于人体器官特别是眼部的损害严重,过量吸收常伴随着不可逆的眼部损害。比马前列素经皮吸收后可能导致眼痒、结膜水肿、结膜充血、眼周色素沉着等情况甚至诱发青光眼等眼部疾病。比马前列素用于睫毛增长属于典型的药品滥用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将化妆品毒理学试验方法样品前处理通则等19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中也将比马前列素正式增列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四、为防止皮肤老化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四、为防止皮肤老化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激素是由正常机体组织产生,经过体内特定途径在相关的靶器官发挥特殊生理作用的一类化学物质。它是人类生命中的重要化学物质,对正常机体的生长、发育代谢等生理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调节作用。[9]其中,性激素作为一种类固醇激素,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增加皮肤弹性、延缓皮肤老化、抑制皮脂分泌的作用。

正是基于性激素的这一功能,不法商家将性激素违规添加入化妆品中,宣称其可有效抗衰老,使皮肤“返老还童”。在2025年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中,上海友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敏赞MINZAN祛痘精华液”(批号:EG09C1)被检出含有禁用物质睾酮,含量为0.16μg/g。[10]睾酮属于性激素中的雄激素,在化妆品中确实具有防止皮肤老化、增加皮肤弹性功能。短期来看,这种含量的雄激素的注入也确实能起到所谓的防衰老效果,但由于雄激素并不是由人体本身分泌,其摄入后将直接干扰人体正常激素水平。反映在皮肤上,长期使用该类激素将会出现皮肤泛红、丘疹、敏感性增加症状,造成严重的水肿与皮肤脱落。对人体本身来看,其还会造成人体本身的代谢混乱,进一步干扰内分泌系统。

五、为增强面膜功效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五、为增强面膜功效而进行的非法添加

面膜产品作为一种常见的化妆品,在整个网络市场化妆品的销售份额中占据着极大比重。同时,由于其具有使用频率高、停留时间长、接触面积大的特点,一旦进行不法添加将造成相较于其他化妆品更严重的影响。现实案例中,由于对面膜产品美白、祛斑、抗敏的需求,一些商家会在面膜成分中添加糖皮质激素、重金属、氢醌类、抗生素和表皮生长因子。其中的糖皮质激素、重金属、氢醌类主要用于提升面膜类产品的美白保湿功能。常见的添加物质包括糖皮质激素类的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双丙酸酯和重金属类的汞、铅、砷、铬、钕。两种非法添加物质短期内可使皮肤白皙、湿润,但长期使用会诱发皮肤病并损害肾脏、肝脏、神经系统等。此外氢醌类物质也可用于美白,但长期使用也会抑制皮肤黑色素合成,降低皮肤抗紫外线能力。其中的抗生素主要用于速效祛痘,一些不法商家为获得比市场上同类型产品更快的见效速度,会在面膜中直接添加硝基咪唑类、林可酰胺类、氯霉素类抗生素。根据CTI华测检测发布的《2025年国家级和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分析报告》,2025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的布1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公告中,祛痘类产品共有9批次检出抗感染类药物。同前述的非法添加物质一样,抗生素的非法添加虽然会短时间起到一定的祛斑效果,但长期来看,长期使用含抗生素的面膜会引起接触性皮炎等疾病。同时,与其他非法添加物质不同的是,长期使用添加抗生素的面膜将会提升原本面部皮肤上的细菌耐药性,使得耐药菌大量产生,有害菌大量繁殖。这不仅会破坏原来的菌群平衡,也会导致对面膜产生依赖性,在停用面膜后皮肤炎症严重反弹。除此之外,由于商家在添加这些抗生素时并未考虑面膜实际使用者的身体条件,使用面膜时还可能引发严重的过敏,威胁人的身体健康。

六、添加非法物质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添加非法物质行为的法律责任

添加了汞、激素、抗生素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看似短期上达到了其向消费者宣传的效果,但其背后借助的是禁用物质带有强烈副作用的特定功效,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社会利益,将会承担民事、行政、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精神,添加非法物质的经营者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将适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由于其还符合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销售的构成要件,消费者也可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还受到了人身上的伤害,就将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根据第五十一条,如果消费者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非法添加物质这样的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可按照第五十九、六十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违法产品和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等处罚。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3、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了如容貌毁损、器官损伤等严重后果,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妨害药品管理罪

进行非法添加药物的化妆品,如果宣称具有药品治疗功效并标明用法用量,则有被认定为药品及假药的可能,进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罚金。在重庆的一起销售冷敷凝胶的案件中,卖家对外宣传为其售卖的为麻药,且含有药品成分利多卡因,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药品,进而被判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某些以化妆品批号出现的美容针,如被认定为注射剂型的药品并进行了相应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即使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也会被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即使达不到前述罪名的认定标准,进行非法添加的化妆品如果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达到超过200万元的,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结语

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仅是因为不良商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大量宣传;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盲目追寻特殊疗效、不注重安全底线的必然结果。无论是本文中提到的汞、激素、其他的抗生素或是其他禁用物质,其短期内都能起到所谓的美容效果,实现化妆品的功能,但对人的损害却不可逆转。本文希望通过禁用物质成分、所谓的功效解读,分析其对人体的危害,呼吁相关部门进行更加有力的监管。同时也希望消费者能够强辨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产品备案信息,避免健康损害。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其背后的法律责任,希望不良商家停止相关化妆品的制作和售卖,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注释:

[1]李静静,李尔春,王苑桃.2024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化妆品问题分析[J].中国药业,2026,35(03):27-32.

[2]李春雷等编著:《环食药知案件侦办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5年6月版,第516页。

[3]参见宁波市卫生健康委:《惊!宁波小姐姐美白中毒,这类产品千万别用!》,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2025年11月3日发布,http://www.ningbo.gov.cn/art/2025/11/3/art_1229883260_59512061.html。

[4]参见刘恋,肖小华,方继辉,等.化妆品中禁用组分糖皮质激素样品前处理和分离分析研究进展[J].色谱,2025,43(12):1287-1299.

[5]参见郭洁,毕思丹,张树栋,等.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物双氟拉松丙酸酯的非靶向筛查和测定方法的建立[J].药物分析杂志,2025,45(07):1244-1258.DOI:10.16155/j.0254-1793.2024-1075.

[6]黄湘鹭,邢书霞,孙磊.比马前列素用于睫毛增长的安全风险探讨[J].中国现代应用药学,2022,39(09):1253-1260.DOI:10.13748/j.cnki.issn1007-7693.2022.09.021.

[7]Stern F A , Bito L Z .Comparison of the hypotensive and other ocular effects of prostaglandins E2 and F2 alpha on cat and rhesus monkey eyes.[J].Investigative Ophthalmology & Visual Science, 1982, 22(5):588.DOI:10.1111/j.1472-4642.2007.00425.x.

[8]参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关于1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4年第53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4年12月4日发布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41204111632132.html。

[9]参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警惕化妆品中的“特效成分”-激素》,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4年5月17日发布,https://yjj.sh.gov.cn/ybs/20240517/9e300d5dfb5a492b8856eeae3a9353b0.html。

[10]参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关于18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5年第4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5年12月22日发布,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hzhpchjgg/hzhpcjgjj/20251222170549182.html。

[11]参见CTI华测检测:《2025年国家级和省级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分析报告》,CTI华测检测官网,2026年1月23日发布,https://www.cti-cert.com/new/4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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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环食药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昌学院食品与药学院校外导师,石嘴山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顾问, 《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手册》编著者,《刑事辩护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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