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宁波辖内象山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员工行为及信贷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处以70万元罚款,三名相关责任人同时受到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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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资金中介存资金往来 监管点名直指风险隐患

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该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及“信贷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经查,该行员工励某鸣、胡某寥两人与资金中介存在资金往来,对此负有直接经办责任;时任办公室主任、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郭爱因对相关问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亦被一并问责。

监管指出,银行员工与资金中介发生资金往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甚至案件风险,因此即便相关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监管部门仍予以严肃追责。

处罚依据明确 三人遭警告、机构被罚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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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该村镇银行处以罚款70万元。同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郭爱,以及负有直接经办责任的励某鸣、胡某寥三人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业内人士分析,虽然此次仅对涉事员工处以警告,未予禁业等更严厉处罚,反映出相关行为性质尚不恶劣、未引发实际案件,但监管部门的高频关注和严格问责仍释放出明确信号:银行必须扎紧内控篱笆,严防员工与不法资金中介发生利益勾连。

此次处罚也再次提醒各银行机构,应将员工与资金中介的非正常往来列为禁止性红线,一经发现从严问责,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据悉,银行员工与资金中介的资金往来,往往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而是套利和风险传导的通道。

利益输送与腐败:资金中介(俗称“掮客”)之所以愿意与银行员工有资金往来,通常是希望买通“内线”。员工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违规放贷、降低审批标准、或优先处理中介推荐的业务,从而收取回扣。

内外勾结骗取贷款:这是最常见的案件类型。银行员工(尤其是行长或客户经理)与中介合作,伪造贷款资料(如虚假合同、证明),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员工与中介的资金往来往往是分赃的痕迹。

转贷与过桥风险:有些员工私下参与民间借贷,利用自身掌握的客户资源,撮合中介资金为客户“过桥”,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直接传导至银行声誉和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