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擅长交通事故等领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为孙XX代理,针对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免责的主张,指出其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最终法院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赔偿孙XX543X3元;在另一交通事故案中,为于XX等四原告代理,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和保险合同约定争取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XX3X2.5元,体现了其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上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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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代理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三百件,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个人等。其工作方式中诉讼案件占比较大,尤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的实践。
保险免责争议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中国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孙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还有刘XX、刘XX。201X年X月15日,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全部责任。该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XX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商业险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角色:代理被上诉人孙XX。
律师采取的具体法律行动: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非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和解释说明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多人伤亡赔偿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为于XX、韩XX、彭XX、于XX,被告为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201X年X月24日,于XX驾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货车碰撞,于XX和彭XX死亡,交警认定XX负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货车在XX保险大同XX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于XX死亡的多项损失,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内按比例赔偿,但需为另一死者预留交强险份额等。
律师角色:代理四原告。
律师采取的具体法律行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的赔偿项目和数额。
最终结果:法院判决XX保险大同XX赔偿原告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