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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提到了广西教师韦某在学校值班时突发脑出血,抢救74小时后离世,因超过48小时未被认定工伤,法院驳回了家属诉求。
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件十多年前的案例,同样是在广西,同样为教师,同样是脑出血,同样是抢救超48小时,但结果却完全不同。
2015年1月,靖西市某中学教师卢某在维持课堂纪律时突然晕倒,送医后诊断为脑干出血。从发病到最终离世,整整4天多。当地人社局以“超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但案子一路打到广西高院,最终认定视同工伤。
同样都是超48小时,为什么一个败诉、一个胜诉?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把两个案子放在一起,说说背后的门道。
韦某案(2025年)
卢某案(2015年)
当事人身份
广西某小学教师
广西某中学教师
发病时间
2025年5月30日12时许
2015年1月11日8时许
死亡时间
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
2015年1月15日(办理出院后数分钟)
抢救时长
约74小时
约99小时
救治过程
开颅手术,术后一直深度昏迷,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
ICU重症监护,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家属被告知抢救无望
家属态度
始终要求继续抢救
医生告知病情危重、抢救无望后,主动办理出院手续
死亡方式
医院持续抢救至心跳骤停
停止呼吸机支持后数分钟心跳停止
关键差异
无充分证据证明48小时内已处于不可逆状态
停止呼吸机与死亡时间紧密关联,可反推48小时内拔管也必然死亡
工伤认定结果
不予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二审维持(败诉)
一审败诉,二审、再审改判(胜诉)
卢某入院后,病情迅速恶化,医院多次告知家属:病情危重,抢救无望。1月15日,家属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主动办理出院手续,停止呼吸机支持,卢某在几分钟后心跳停止。
广西高院在再审判决中给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卢某连续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支持后几分钟便心跳停止死亡。以此反推,医院如果在48小时之内停止呼吸机,病人也必然很快死亡。但无论是医院,还是病人家属,都不宜为了让病人视同工伤而在48小时之内停止呼吸机。竭尽全力尽可能救死扶伤,绝不轻言放弃,既是医院职责所在,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医院及病人家属竭尽全力连续抢救病人超过48小时才停止呼吸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要凑48小时这个时间点,就要求家属在病人还有一线希望时放弃抢救。 如果家属在48小时内拔管,病人会死;48小时后拔管,病人也会死,死亡结果是确定的,只是家属选择了尽全力救到最后一刻。家属选择全力抢救,是符合伦理和传统美德的行为,不能因此让他们失去本应享有的工伤待遇。
这两个案子之所以结果不同,关键在于证据。卢某案中,家属胜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院多次告知“抢救无望”,病程记录清晰,停止呼吸机与死亡之间的时间关联明确。这些证据支撑了法院的反推逻辑,而韦某案中并没有医院明确告知抢救无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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