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买轮胎,收到后开箱验货,发现实物与卖家提供的照片严重不符。买家将卖家告上万柏林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卖家退一赔三。3月15日,万柏林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被告某轮胎经营商家是以轮胎销售等为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某。原告王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向该商户发送私信,询问有没有某型号的二手雪地轮胎,该商户向王某提供手机号,要求其添加为微信好友。

2025年1月,双方在网上沟通购买轮胎事宜,王某向对方订购了某品牌型号二手雪地轮胎一套。卖家还拍摄了轮胎照片让王某查看。王某询问生产时间,对方通过拍照的形式表示,轮胎是2024年3月生产的。之后,王某通过扫描卖家提供的商户收款码支付定金400元,并向卖家李某银行卡转尾款1000元,合计支付1400元。

货款支付后,卖家将轮胎通过物流配送至王某指定地点。王某收到商品,现场与物流配送人员拆包验货时,发现与购买物严重不符,随即联系卖家无果。王某因卖家拒不沟通与处理案涉轮胎买卖事宜,认为其构成欺诈,据此向万柏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卖家通过网络达成轮胎购买合意,因此双方依法成立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卖家应按约定,交付符合王某购买标准的商品。从双方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王某明确向卖家表示了购买轮胎的品牌、型号、性能,并再次确认了生产时间,且卖家也通过照片对出售的商品向王某进行了展示。但卖家收款后,向王某交付的轮胎与其销售前展示的图片明显不符,且王某在验货后也第一时间向卖家反馈了这一情况,但未见卖家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可以认定卖家具有欺诈的故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卖家应向原告王某退还轮胎款14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4200元,合计5600元。

法官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卖家利用专业优势,在网上展示好货,发货时却以次充好,这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更是对消费者信赖的恶意透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指尖上的交易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卖家的行为既构成了违约,也因其主观故意、隐瞒真相而构成了欺诈。法律必须为受骗的消费者撑腰,判决“退一赔三”既是对失信者的惩罚,更是对市场诚信的捍卫。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务必留存好聊天、转账记录;同时也劝告经营者,流量时代口碑为王,莫要贪图一时之利,让“圈粉”变成“圈套”,否则终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和市场的抛弃。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记者 任蕾

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