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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柯南

□编辑 | 章楠

3月16日,安徽宿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的正观传媒名誉权纠纷案,因一审判决书“通篇未指出新闻报道中究竟哪些内容失实”这一致命逻辑黑洞,在传媒和法律界引发持续震荡。这起案件的核心,是一家机构媒体依据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所作的客观报道,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侵权。当司法机关以“保护名誉”之名介入新闻报道体系,却未能回答“报道到底哪里错了”这一基础问题时,其判决不仅让涉事媒体承受不白之冤,更给整个新闻行业带来一场寒意彻骨的“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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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源于权威司法文书的客观呈现

涉案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是一篇典型的案件追踪报道。它完整记录了案件时间线:从2021年案发、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到同年12月29日家属告知收到判决书,报道明确写明了“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凶手宗友全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核心信息。

正观新闻在《情况说明》中详细还原了采编流程:记者核验了起诉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报道严格执行“三审三校”专业规范,审核意见明确指出“稿件内容以法院一审判决为核心依据,符合新闻采编职业惯例”。报道所依据的,是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正式刑事判决书——这是具有法定公信力的权威信息源,内容客观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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悖论:程序未生效何以推导内容失实

然而,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5)皖1302民初20808号民事判决,却认定该报道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的核心逻辑是:报道依据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导致“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进而推定“报道内容失实”。

这一逻辑存在根本性的断裂。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在其分析文章中指出:“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规则里,认定名誉侵权的首要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即存在侮辱、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等行为。本案媒体的行为显然不具备该违法性特征。”将“程序上未生效”直接等同于“内容上失实”,实质上是混淆了司法阶段性与新闻真实性的本质区别。

更值得追问的是:判决书通篇未指出报道中究竟哪些具体内容“失实”。如果连法院都说不清报道“错”在哪里,侵权的基础又何在?

审视:严格对照侵权构成要件的全面抗辩

对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必须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社会评价。而对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且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从网络名誉侵权的四大构成要件审视本案,媒体的行为完全不满足侵权成立的标准:

其一,行为无违法性。 媒体报道忠实引用判决书原文,既未捏造任何细节,也未添加侮辱性言辞或歪曲事实,新闻正文中明确点明“一审开庭”“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等时间节点,并非误导公众将其视为终审判决。

其二,损害后果无证据。 原告未能证明媒体报道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或侮辱诽谤行为,也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原稿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显示,原告所主张的损害影响主要来自抖音平台“长江云新闻”“Vista看天下”等其他主体的二次创作和放大传播,并非正观传媒公司原新闻本身。

其三,因果关系不成立。 让媒体为他人二次传播承担连带后果,违背了侵权构成的因果关系认定逻辑。

其四,主观无过错。 媒体的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主观上无任何侮辱、诽谤的故意或过失。

视角:律师界对一审判决的系统性质疑

正观新闻二审代理律师周兆成明确指出:“本案一审判决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审理程序,存在全方位的根本性错误,依法必须予以纠正。”他强调,新闻失实有着严格的法定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核心标准:主观上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存在影响事件定性的核心基本事实严重失实;失实内容与当事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本案仅凭所谓的“标题瑕疵”主张报道失实,完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法定要件。

前调查记者、现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在其文章中同样指出:“本案报道的目的在于让公众了解一起严重侵害公民生命权的刑事案件,提醒社会反思家庭纠纷背后的悲剧,这正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所保护的舆论监督范畴。如果法院以‘未明确标注审判阶段’为由追究媒体责任,实质上是在给新闻自由套上不必要的枷锁。”

从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纵向发展来看,一审判决之后的终审二审判决,仅将被告人的量刑从死刑改为死缓,定罪部分维持不变。案件核心事实——被告人杀害他人的行为,始终是经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完全源于刑事案件本身带来的刑事责任,而非媒体对一审判决的正常引述。

之忧:模糊判决可能引发的寒蝉效应

这起案件的判决逻辑,引发了新闻界的普遍忧虑。如果此类判决成为常态,媒体今后报道司法案件时势必缩手缩脚,生怕稍有不慎就背上侵权责任。试想:一审不能报(因未生效),二审不能报(因可能申诉),再审不能报(因可能改判)——这种逻辑推演下去,司法公开将只剩下法院发布的通稿,公众通过媒体了解司法进程的空间将被极大压缩。

更值得警惕的是,判决客观上印证了原告关于“报道干预司法”的指控,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人为对立起来。胡磊律师指出:“从司法公开的角度看,审判流程的重要节点也需要通过新闻报道让公众及时知晓,这本身就是推进司法透明的必然要求。”

众议:舆论监督期待守住法律边界

正观新闻案的核心,并非个案的是非,而是如何为法治报道划定一条清晰、合理的法律边界。当媒体依据法院判决进行报道,却反被法院判决侵权时,司法机关需要回答一个根本问题: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

是允许媒体在遵循职业规范、依据权威信息的前提下,将司法进程及时告知公众;还是要求媒体只能充当“事后追认”的记录者,在程序完全终结后才可发声?答案不言自明。

律媒界呼吁,希望二审法院能拨云见日,厘清“程序状态”与“内容真实”的本质区别,严格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免责规则,让客观报道不再成为被追责的“雷区”。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益的良性平衡,让公众在信息透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为中国新闻业的健康发展守住一道不应失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