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或者离婚后,彩礼该如何返还?对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等特定情况下的问题处理,既关乎司法公正,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明晰了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

王先生和孙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为缔结婚姻,王先生给付彩礼20万元。两人按习俗办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然而,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年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女士返还彩礼20万元。

对此,法律是如何规范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审理中,法院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女士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视。分手后,女儿亦由孙女士直接抚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从而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