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赵春祺等10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党组研究,兹决定:
赵春祺任县行政学校常务副校长;
罗照斌任县行政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何建芳任县商务局副局长,免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职务;
王 瑛任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免去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赵海连任县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赵益琳任县司法局弥沙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段裔华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免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兼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
杨 东任县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免去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苏金泉免去县行政学校常务副校长职务;
车群英免去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3月10日
剑川县人民政府
来源:剑川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韩玉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六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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