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海龙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加快推进,省间电力外送已成为优化能源资源配置、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间外送电规模持续扩大,在保障受电省份电力供应、促进送端省份资源优势转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稳定的电力外送,高度依赖省内电网提供的有功功率平衡、备用、电压支撑等系统服务。
然而,现行机制下外送电量普遍未承担送端省份的系统运行费用,导致成本责任与受益主体错位,形成了“省内用户补贴外送用电”的不公平格局。
01
省间外送电发展现状与省内电网的支撑作用
近年来,我国省间电力外送呈现出规模持续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范围逐步扩大的发展态势。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跨省跨区电力输送量已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其中,清洁能源外送成为增长新亮点,四川、甘肃、内蒙古等清洁能源富集省份,外送电量中清洁能源占比不断提升,有效推动了清洁绿色电力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消纳。
省间外送电的稳定有序开展,离不开送端省份省内电网的全方位服务支撑,这种支撑贯穿于电力生产、输送、调度的全流程,是外送电力“送得出、送得稳、送得安全”的核心保障,其服务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输电通道的支撑保障。外送电力的输送需要依托省内完善的输变电网络,从发电厂升压站到省间联络线入口,每一段线路、每一座变电站都属于省内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送端省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和运维省内输变电设施,确保外送电力能够顺利汇集、平稳输送。电力外送过程中,任何电网故障都可能导致外送中断,影响受电省份的电力供应。
省内电网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控体系,开展日常巡检、设备维护、故障排查,及时处置各类电网异常情况,保障外送通道的安全稳定运行。省内电网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快速恢复外送电力供应,这种安全保障服务是外送电力可靠性的重要支撑。
二是辅助服务的兜底支撑。为保障外送电力的稳定供应,省内电网需要配备一定的有功支撑、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资源,这些资源的建设和服务成本均纳入省内系统运行费。
尤其是在新能源大规模外送场景下,风电、光伏的间歇性、波动性特点,需要省内电网统筹常规电源(煤电、抽蓄等),确保外送电力的电压、频率稳定,满足受电省份的用电需求。
这些辅助服务的成本目前主要由省内电力用户承担,而外送电力作为直接受益者,却未承担相应的成本份额,这些费用本质上是为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而产生的,外送电力理应合理分摊。
三是可靠容量的兜底支撑。为保障外送电力的可靠供应,送端省份在电源规划与电网建设时,必须将外送电视为本省的等效负荷,统筹考虑系统的备用容量和顶峰能力。这意味着省内需要投资建设充足的发电容量,以满足省内负荷与外送负荷的双重需求。
《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已明确健全容量成本回收与合理分摊机制。外送电力在享受这份由省内电源提供的、随时可调的可靠容量兜底保障时,却未合理分摊相关费用,仅由省内用户承担违背成本公平分担原则,亟需按受益原则完善外送电容量成本分摊机制。
02
为何外送电成了“特殊用户”?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系统运行费”。简单来说,它是为了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产生的辅助服务费、容量补偿费等除电能生产成本和输配电网投资成本之外的费用。
如果把电网比作一个巨大的“湖泊”,省内用户是从湖中取水的居民,而外送电则是通过一条人工运河将水调往别处的工程。为了保持湖泊的水位稳定和水质安全(即电网的频率和电压稳定),需要有人负责监测、设备负责维持等。这部分管理费用,就是系统运行费。
在传统模式下,省内用户作为“取水者”,自然要分摊这部分管理费用。但外送电作为“调水工程”,长期以来却并未足额承担这笔费用,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身份认知的模糊,外送电在物理上连接着送端电网,其功率波动直接影响着送端系统的安全,但在经济结算上,它往往仅被视为一种跨区域的“交易商品”,而未被视为对送端电网资源造成占用的“特殊用户”。
二是成本传导的障碍,过往省间电力交易以制度性中长期交易为主,且跨省区交易多由送受两端政府协议主导,价格构成相对简单,往往只包含发电成本和输电价格,系统运行费这一隐性成本未被纳入定价公式。
这种机制的扭曲在于:当新能源大发时,外送通道满载运行,占用了送端电网的送出能力;当新能源出力不足或外送通道故障时,外送电又需要送端电网的火电机组紧急顶上,提供备用和支撑。
送端电网像一个随叫随到的“保姆”,却拿不到应有的“保姆费”。这部分本应由外送电承担的合理成本,最终却转嫁给了送端省份的省内工商业用户,形成了事实上的“交叉补贴”。正如业内人士所言,外送电表现出和用户相同的行为特性,那么它就理应承担作为“用户”的责任。
03
“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的回归
推动外送电力平等承担系统运行成本,不仅是解决当前省间外送电领域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更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然要求。
首先,这是践行“谁受益、谁承担”公平原则的必然要求。外送电力高度依赖省内电网的服务支撑,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按照公平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成本,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对等,不能以送端省份资源输出为由对系统运行成本置之不理。这不仅能够减轻省内电力用户的负担,还能规范省间电力交易秩序,促进送端省份和受电省份的互利共赢。
其次,这是推动新能源外送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新能源外送规模的扩大,辅助服务成本将大幅增加,让外送电力承担相应成本,能够激励送端省份加大辅助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提升电网对新能源的消纳和外送能力,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最后,这是完善省间电力定价机制的必然趋势。当前省间外送电定价机制存在明显短板,导致价格形成不合理,更为科学的方式是,在国家和区域市场规则框架下,由送端、受端省份根据供需关系、电网运行实际,通过平等协商形成共识,推动外送电力承担这部分成本,完善定价机制,使外送电力价格更能反映真实成本,促进省间电力交易的公平有序开展。
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正在加速推进,省间电力外送的规模和范围将持续扩大。然而,外送电对送端电网系统运行成本的“责任缺位”,已成为制约电力市场公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突出短板。
唯有建立起权责对等、科学透明的成本传导机制,才能让省间外送电在促进绿色转型、保障能源安全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实现“双碳”目标、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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