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子典频》在2023年9月曾发表《浙商在内蒙古十五年98场诉讼终于迎来“曙光”》的评论,该文讲述了浙江商人朱伟兴和朱伟明兄弟在鄂尔多斯市投资遭遇的多重法律不公……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起再审后,发回鄂尔多斯市中院重审,本文作者与朱家兄弟一样认为案件终于迎来曙光。然而,两年过去了,曙光没迎来,等来的却是更“扯淡”的判决——
一、源头之罪:一张涂改过的土地证与千万元的商业补偿
看过《满子典频》文章的网友都知道,本案最核心的事实藏在伊金霍洛旗法院(2022)内0627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中——白纸黑字写着:早在1994年和2001年,杨某等人便伙同达拉特旗国土局工作人员张某某,在未审批、未勘验、未缴费、未建档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本登记为“居住用地”的土地证用途划掉,证件上用手写涂改为“商服业用地”,并加盖了所谓“更正章”,这并非正常的行政变更,而是篡改!
黑胡子房地产公司在2006年拆迁签约时,被拆迁人提供的就是这份“合法外衣包裹下的非法果实”,国土局颁发的有效权证上写着“商业用途”。作为一家守法经营的开发商,怎能怀疑政府部门出具的产权凭证?正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黑胡子公司才同意以1500㎡拆迁房换取1800㎡商业回迁房的“高价补偿”。
然而,问题的荒唐之处就在于,一审法院以“你们签了字就得认账”为由,判令黑胡子公司赔偿拆迁户4869万元,尽管纪委、公安查出了真相也无法推翻这一错误判决,法官无视那张被涂改的土地证。本文作者弱弱地问一句:当拆迁合同赖以存在的证件属于违法造假产生的,这份拆迁合同还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吗?
二、判决之谬:法院自己委托的机构“评估报告”为何不敢采用?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发回重审后,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办案法官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当年被拆迁方的资产进行了重新鉴定,内蒙古立信评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依据法院出具的委托函,立信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按照“住宅”与“商业”分别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而根据该份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杨某等人被拆除房屋的真实价值仅为369万元!
既然行政机关已经确认部分土地用途变更程序违法,资产评估自然应以真实用途为准。但让人想不到的是,鄂尔多斯市中院以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2022〕43号《关于杨某等人土地用途认定的报告》被康巴什区法院撤销为由,拒绝采纳立信公司依法出具的专业意见,反而继续沿用旧的评估报告(按商业用途评估,总价超5178万元),判决黑胡子公司赔付4869万元。
于是,问题来了——既然法院把政府的行政认定报告因程序问题撤销,法院为何还要依据它重新启动鉴定评估?既然启动了第三方鉴定,为何又不采信其鉴定结论?这是不是自己在打自己的脸?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这起案件因为年代久远,事实上已经执行完毕,将黑胡子公司的房产按照之前的判决执行给了杨某等人,如果改判纠错就意味着执行回转,履行错案追究责任制,涉案法官、涉案官员……哎哟喂,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挂在墙上,那可不是唬人的。
三、制度之殇:涂改土地证上盖公章击穿了多少监管防线?
此案最发人深省之处不在于个体欺诈,而在于执法机关系统性失守。作者列几个问题:首先,一份土地用途变更,无需审批、无需缴费、无需公示,仅凭熟人关系就能完成,这是哪个年代的“土政策”?其次,杨某说,他在1994年就完成了“住宅改商用”,比开发商进场早了整整十年。而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在2021年依据当地纪委、公安的调查结果,在鄂自然资字〔2021〕1080号文件中确认杨某的部分土地应为住宅性质,此后,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据此文件以“达自然资字〔2022〕43号文件”作出杨某的土地用途认定,而康巴什区法院却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的文件。难道纪委、公安机关的调查错了?张某某真有滥用职权的权力?谁让这种违法操作持续20年未被纠正?当行政权沦为谋私工具,受害的何止是一家企业!
四、法治之问:我们要的是形式合规,还是实质正义?
纵观本案那99份判决书,每份判决书都洋洋洒洒数万言,引用《合同法》的条条款款看似很娴熟、逻辑很严密,为啥看不到导致合同签订的那份造假土地证呢?不管相关部门怎么发文,核心是土地档案登记的是住宅用地,篡改是事实,依据篡改土地证签订的合同以及作出的评估报告,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拆迁户杨某等人以违法手段获取商业用地身份,享受了企业的超额补偿。而鄂尔多斯市中院按照一份建立在篡改土地证基础上的合同以及一份建立在违法土地证上的评估报告,判处黑胡子公司支付近5000万元的赔偿金,这不仅是颠倒了是非曲直,更是法向不法的让步,是对营商环境的一次沉重打击。
如果这样的判决成为范例,是不是以后所有的合同签订时,开发商都得去核查每一份土地证的真实性,政府部门的登记还有什么公信力?商业行为的成本又会飙升到什么地步?
发生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的这起案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基层治理中的司法困境,我绝不是反对被拆迁人获得合理合法补偿,我反对的是以违法手段攫取非法利益。我认为,这个案件需要重新审视那份涂改土地证的合法性及其对合同效力的根本影响,因为法治不允许儿戏,正义不应妥协,这不仅是给黑胡子公司一个公正,更是还法治一个干净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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