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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2026年第1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经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统一与协同实践
冯果
【民法典实施】
2.论法人的意思表示
崔建远
3.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消极要件
李永军、王秉昌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法构造
郭文静
【刑事法治】
5.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
张明楷
6.抽象危险犯的类型化
郝川
7.重提犯罪本质论的社会关系侵害说
谭堃
【法治政府建设】
8.问责法制中的过错责任
白云锋
【法律与科技】
9.法律原则作为人工智能价值对齐的标准
黎江虹、卢希希
10.人工智能“算力—数据”资源池的法治保障
王德夫
【探索争鸣】
11.文化学视域下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范畴
陈晓枫
12.倡导型规范词的学理分析及其规范价值
来亚林、张继成
13.环境污染概念的历史演变、核心要素与体系表达
阙占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经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统一与协同实践
作者: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经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思想体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贯通、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共同构筑了当代中国发展的理论根基与制度路径,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大实践。经济与法治辩证统一的内在逻辑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深刻体现,也反映了“经世济民”与“法安天下”治国理念的交融,“义利统一”“诚信为本”等思想在经济法治中的作用,表现在“发展是硬道理”与“依法治国”的实践探索与经验总结中,彰显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系统观。必须坚持以系统思维和整体观念,将习近平经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体学习、一体领会、一体贯彻,以更加成熟定型的法律制度支撑经济发展,以更高质量的发展成果促进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正义、激发创新活力、保障安全稳定,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持久而深厚的制度力量。
关键词: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高质量发展;有机整体;中国式现代化
【民法典实施】
2.论法人的意思表示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法人的意思表示,是以法人的名义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现象。法人权力机关径直对他人所作表示至多属于法人的内在意思,不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以法人代理人的身份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在职务代理时构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反之,该工作人员仅为履行辅助人或占有辅助人,其所言不构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假冒法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时,冒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构成法人的意思表示。隐名代理情形下借法人之名订立合同,出名人的意思表示构成法人的意思表示。股权代持关系宜比照借名缔约关系处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仅仅是形成公司意思的内在意思,只要没有依法到达交易相对人,就不构成法人的意思表示。合同附件、招标文件、部分的意向书等文件应属于法人意思表示的客观范围。
关键词:法人;意思表示;冒名表示;借名表示;表见代理
3.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消极要件
作者:李永军、王秉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在委托、承揽、保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中设置了任意解除权,为解除权人主动退出契约提供了灵活选择。关于是否应对该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学界至今仍存争议,立法亦保持沉默。出于防止任意解除权被滥用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量,有必要在明确区分承揽类和委托类服务合同以及民事和商事服务合同的基础上,分别构筑禁止任意解除权行使规则和限制任意解除权行使规则。在包含非服务合同要素的混合合同中,合同履行的基础已从信赖关系转变为对价交换,任意解除权赖以存在的法理基础丧失,故应禁止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履行接近完成的商事服务合同中,为弥补现有损害赔偿规则救济的不足、防止解除权人单方面转嫁履行末期的交易风险和维护商事交易特有的风险共担格局,应限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考虑借助目的性限缩、类推解释的方法,在此类合同中引入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除权,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力争在实现契约自由与维护交易安全间达致平衡。
关键词: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权利行使;消极要件;重大事由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法构造
作者:郭文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尚不统一,亟需规范指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明确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程序适用规则,但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由被告主张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而原告的证明义务推迟至执行阶段。法官原则上无须释明抗辩与反诉,而仅在二者产生疑义时释明。对待给付判决的执行应遵循“先履行主义”,执行法官可将原告已履行的事实作为末位审查要件,并可通过略式审查和执行力确认之诉的二阶段程序展开具体判断。被告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提出反诉请求时,法官应作出同时履行判决。被告提出先履行抗辩权时,法官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应受理原告履行义务后又提起的新诉。
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待给付判决;执行形式审查;反诉;先履行抗辩权
【刑事法治】
5.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单一社会法益论,或者市场竞争秩序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的双重法益论,与权利人的同意阻却本罪成立的基本原理相冲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法益,但个人法益的具体内容因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持有的权利,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的是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及其经济利益。处罚非法获取行为是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及其经济利益的提前保护;非法获取行为相当于非法披露、使用行为的预备行为,对两类行为不应当等同处罚。对单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应适用加重犯的法定刑,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依法从轻处罚。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法益;商业秘密权;犯罪预备
6.抽象危险犯的类型化
作者:郝川(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规范适用抽象危险犯,有必要对抽象危险犯展开类型化研究。以规范目的为指引,抽象危险犯可被区分为狭义抽象危险犯和准抽象危险犯。狭义抽象危险犯的危险系立法拟制,正当性源于立法者对社会治理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权限,其行为本身已构成刑事可罚性的基础。狭义抽象危险犯还可进一步分为侧重报应的狭义抽象危险犯、侧重预防的狭义抽象危险犯和报应与预防融合的狭义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聚焦于行为本身所蕴含的潜在危险性,只要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展现出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倾向,即便尚未形成现实、具体的危险状态,仍可认定该犯罪成立。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保护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均属侧重报应的狭义抽象危险犯;保护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犯需根据法益关联度划分,关联度高者多为狭义抽象危险犯,低者为准抽象危险犯,仅极迫切预防需求可突破该划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除污染环境类犯罪以外的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抽象危险犯均为准抽象危险犯。
关键词:狭义抽象危险犯;规范保护;行为无价值;危险类型
7.重提犯罪本质论的社会关系侵害说
作者:谭堃(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本质论的社会关系侵害说采取了一种整体性的内涵构建方式,导致其偏离了近现代刑法保障个人自由的基本理念。承认理论视阈下,人之自由的保障端赖于人与人之间相互承认关系的形成与维护,也就是马克思所主张的人的社会关系的保护。所以,刑法对人类社会关系的保护,从根本上讲也正是出于对人之自由真正实现的规范性保障。据此,社会关系侵害说的内涵得以在促进人的自我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标追求中获得正当性重构。对于社会关系的侵害,就是对彰显人之自由的相互承认关系的侵害,而当这种侵害达致一定程度时,就需要刑法的及时介入调整。此外,通过引入多元权利论的观点,既可以使得犯罪本质摆脱法益概念的束缚,又可以实现将其与违法二元论进行必要的区隔,最终实现理论的逻辑自洽。
关键词:犯罪本质;社会关系侵害说;相互承认;人类社会关系;多元权利论
【法治政府建设】
8.问责法制中的过错责任
作者:白云锋(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现代法治理念中,主观过错虽然是诸多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但公职人员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却长期被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遮蔽。新中国问责法制中的过错责任主要经历了“1949-1978:零星规定过错阶段”“1978-2016:过错追责阶段”和“2016-2025:过错免责阶段”三个阶段。主观过错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的程度分层,无主观过错存在单纯无故意过失以及无故意过失且有善意的程度分层。无主观过错状态包括在“保底线”履职过程中缺乏预见可能性或结果回避可能性以及在“求上限”履职过程中的善意履职。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可在行为构成要素与法律后果阶段被评价,行为后的主观要素只能在法律后果阶段被评价。在问责法制中,应以过错归责为原则,以其他归责原则为例外。例外的归责事由包括基于领导对普通公职人员支配力的代位责任,履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结果责任以及集体决策无法确认责任人时的公平责任。
关键词:公务员法;问责法制;容错免责;法律责任;过错归责
【法律与科技】
9.法律原则作为人工智能价值对齐的标准
作者:黎江虹、卢希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价值对齐存在着标准偏差、技术解释局限、治理逻辑分歧等困境,可能会产生颠覆人类主体地位的风险。法律原则作为人类社会的立法共识,契合反身法的理论要求,能够为人工智能价值对齐提供具有包容性的标准,成为衔接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规范接口。法律原则在嵌入人工智能价值对齐中,需要通过适度的技术扩散引入商谈架构以推动其场景化、类型化,通过算法可解释性与法律解释体系的对接实现技术治理与法治的联动,通过将法律原则细化为可量化、可验证的指标推动人类价值观的技术嵌入,借助与法律责任相结合强化对技术控制者的约束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价值对齐;法律原则;算法解释
10.人工智能“算力—数据”资源池的法治保障
作者:王德夫(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它是我国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必要物质基础。人工智能数据与算力在物理层面充分靠近、应用层面充分融合,方能最大化地发挥效用。构建我国人工智能“算力-数据”统一资源池,符合相关技术需求和原理,也是我国整合技术资源、打破域外封锁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保护科技与产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要路径。相关资源池的构建与运营面临着很高的技术风险和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影响,具有天然的集中性和公共利益属性,须通过“新型举国体制”为之构建适配的资源安全保障、高效利用机制和公共利益保障机制,实现数字基础设施与多元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协调。相关资源池的法治保障即是通过对相关制度资源的整合,从保护科技安全、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知识信息流转和防范外部干扰等方面服务于我国自身发展,拓展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海外发展空间。
关键词:新型举国体制;人工智能;算力;数据;市场竞争
【探索争鸣】
11.文化学视域下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范畴
作者:陈晓枫(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当代文化学视域之下,法律文化不应再被简单等同于人类创新性成果的结晶,而应被视为对显在的“法行动”具有指引与限界效力的深层价值指令系统,其具有历史传习性、规则性、概念抽象性、模式整合性、决定性等突出特征。采用这一视角观察长历史时段下中国法的演化过程,可以提炼出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一元和合”“实益均衡”和“顺时为是”三大基本范畴。“一元和合”维护多元诉求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与权力单元;“实益均衡”着眼复杂情景中实质利益之公正与对等;“顺时为是”则通过时势中的经验性观察,以变与常的辩证统一为外部变迁中的体系维持内在韧性。三者功能上互相依存,共同实现宏微观不同层面中对法理念的指引和对法行为的规限功能。正确认识法律文化的内涵、精准凝练中国法律文化的范畴,对当下建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系意义重大。
关键词:中国法律文化;文化学;基本范畴
12.倡导型规范词的学理分析及其规范价值
作者:来亚林、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倡导”“提倡”“鼓励”“支持”为规范词的倡导型规范,在我国部门法中广泛存在,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体系定位有待阐明。倡导型规范词作为确定倡导型规范的权利义务指向和行为方向的关键,其学理分析成为厘清倡导型规范体系地位的一个方向。基于倡导型规范的特点,结合倡导型规范词的内涵及其与其他规范词的关联,可确定倡导型规范的体系定位:一方面,倡导型规范词针对超越(高于)职责的善行,表达对行为的肯定性评价,意味着法律在许可的同时予以倾向性的承认,进而倡导型规范在立法目的、行为类型与法律后果上体现其规范独特性;另一方面,倡导型规范词作为非典型的授权表达,指向法律关系中的自由,倡导型规范因而在立法中和正向激励相融合,虽不是裁判依据却在司法裁判说理中发挥作用,并以异于其他规范的方式调整行为。在适用层面,倡导型规范词既是推行超越(高于)职责之善行的载体,亦成为表达法律关系自由的工具,由此展现其独特的规范价值。
关键词:倡导型规范;法律规范词;倡导型规范词;许可;法律关系中的自由;超越(高于)职责的善行
13.环境污染概念的历史演变、核心要素与体系表达
作者:阙占文(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概念,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污染一词在20世纪前很少被用于描述环境问题,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得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等词逐渐被广泛接受,并慢慢拓展到其他类型的环境问题。作为《生态环境法典》中的概念,环境污染的界定需要超越纯粹的事实描述,并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风险预防和国际合作理念。环境污染本质上是物质或能量与所在环境的不适配,核心要素是环境和污染物,前者指向整体性、开放性的自然环境;后者的认定则需要采取列举和概括的方式。《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关于环境污染的定义存在类型化标准不一、价值取向冲突等问题,应在污染防治编确立统一的“环境污染”定义,并且通过风险筛查、评估和控制程序,将新污染物纳入常规污染物的管控范围。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物;环境;新污染物;生态环境法典
《荆楚法学》(双月刊)是长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管,湖北长江教育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理论专业期刊。本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立足湖北,刊载法治建设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促进学术创新和经验交流,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水平,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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