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威海的一则“家属为救心梗患者,砸私家车车窗取走AED”的新闻冲上了热搜。据媒体报道,突发心梗市民的家属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依指引寻找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时,发现了附近私家车的车载AED。在联系不上车主且患者亟须救助的情况下,家属破窗取走AED实行救助。家属事后联系车主说明情况,并主动要求赔偿车辆玻璃损失,车主则表示理解并婉拒赔偿。
事发后,不少网民纷纷叫好并给车主点赞,赞赏其有“大爱”“大义”“正能量”,但也有人质疑“为取得私人设备损坏私家车窗是否合理”。我们不能在每一次类似事件发生时寄希望于车主、路人的义举,更要思考在生命得到更及时救助的前提下,让伸出援手之人没有后顾之忧。
紧急抢救成功的前提有两个:施救人员和急救设备。“施救人员”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在现场的“第一目击者”,也就是在事发现场第一个为伤病者提供紧急治疗的人,具备“现场性”和“第一时间”的特征,即这起案例中患者家属;也包含急救设备的所有者,包括在公共场所持有急救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这起案例中车载AED的持有车主。
对于施救人员的保护,我国法律已有相关条款。对于“第一目击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被形象地作为“好人法”,旨在彻底消除公众“救人反被讹”的顾虑,保护的就是普通群众的善意。
对于“急救设备所有人”同样有法律认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既保护了“第一目击者”,也在保护“急救设备持有人”的财产权。
除了在公共场所进一步普及急救设备,这一案例也能看到推广私人配置相关设备的重要性。AED是除颤和心肺复苏的关键急救设备,能大幅提高抢救率,但目前我国平均每10万人AED保有量不足50台,公共场所的固定AED覆盖率有限且分布不均,且传统固定式AED在应对街头、高速公路等场景的急救仍力有不逮,而私人车载AED能将急救资源“流动”起来,是填补急救“黄金4分钟”空窗期的重要补充力量。目前,越来越多的车主出于社会责任感和自身经历,自发配备车载AED,显示了公众生命安全意识正在逐步提升。
让车载AED推广并“流动”起来,不仅需要更多人的社会责任感,需要社会各界凝聚生命至上的共识,也需要制度化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目前车载AED呈“个人自发、企业助推、平台整合”的态势,长远来看还需要政府部门和行业专家研究论证,将这些分散的“急救流动站”嵌入整个急救网络;司法机关也要对紧急状况发生后施救人员和设备持有者各自合法权利及时出台进一步细化的司法解释和操作指南,进一步打消好人们的后顾之忧;各市场主体也可以瞄准公众需求提供各类安全便捷的急救产品;金融机构也不妨对车载AED所有者提供一些定制保险方案……各方携手呵护公民自发的社会责任感,让好人更敢于及时出手做好事。
原标题:《上观时评 | 家属破窗取AED,要让每一个好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栏目主编:简工博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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