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个上午,我都没明白正观新闻为何会输了这场名誉权官司,还要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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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

2021年安徽宿州一起杀婿案中,凶手一审被判死刑,正观新闻据此报道;二审则改判死缓。

争议焦点:凶手家属指控媒体未标注“一审未生效”,误导公众视为终审,损害其名誉。尽管报道正文中已写明“一审”,但法院最终认定:

  1. 事实虽真,程序未完:引用真实的一审判决不代表报道整体真实,因判决当时未生效。
  2. 提示义务缺失:未明确标注“未生效”属于内容“失实”,足以导致公众误解。

判决结果:正观新闻被判名誉侵权成立,需置顶道歉30天并赔偿3万元。

此案核心在于:如实报道阶段性司法事实,若未加“未生效”免责标签,是否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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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很难理解的地方:

1)事实 vs 被误解

从事实层面看,媒体报道的内容并非虚构。一审确实判了死刑,这一点没有争议。报道所依据的,也是法院已经作出的正式判决书,而不是来源不明的信息。

但法院的逻辑是:虽然事实存在,但由于判决尚未生效,如果未加明确提示,就可能导致公众误解为“最终结果”,从而构成“失实”。

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法律上所说的失实,到底是指“事实错误”,还是包括“可能引发误解的表达方式”?

如果是前者,本案显然不属于捏造或歪曲事实;

但如果是后者,那么媒体的表达义务,就被大幅提高了,不仅要真实,还需要为“公众如何理解信息”承担责任。

这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危险的扩张。

2)未标注“判决尚未生效”,就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一审的核心逻辑是:

未标注未生效 → 公众误解为终审 → 社会评价降低 → 构成名誉侵权

但这个因果链条,逐一拆开,很难成立。

一,媒体引用的是一审判决书,是真实的程序性事实。

一审判死刑,是当时真实发生过的司法行为,而不是推测或评论。

二,社会评价的来源,并不在是否终审。

名誉受损的核心,是社会评价降低,但在本案中,公众评价的基础,很明显来自 故意杀人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判决是否已经终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换句话说即便媒体明确写出“尚未生效”,公众也不会因此改变核心判断,一个被法院认定实施杀人行为的人,其社会评价本就极低。

三,所谓“误解”,是否真的改变评价?

这是本案最关键、但也最薄弱的一点。就算公众误以为这是终审判决,那又如何?

一审:死刑

终审:死缓(限制减刑)

在法律上,这是生与死的重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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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社会评价层面,两者都指向同一个结论:严重暴力犯罪,性质极其恶劣

那么问题就很直接了,公众会因为“是否终审”这一点差异,对一个故意杀人者产生本质不同的评价吗?

很难。

法院的这个判决,很可能会重新定义媒体的责任边界,它要求媒体不仅要对客观事实负责,还要对受众的主观理解负责。

这是一条危险的红线。如果‘可能引发误解’就能构成侵权,那么媒体在报道复杂司法案件时,都将不得不戴上上帝视角的枷锁,去揣测每一个读者的认知水平。

这种逻辑若被形成判例,将导致‘合理核实义务’变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最终可能让真相在过度的自我审查中失声。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