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四川省攀枝花市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何某某重度伤残,当事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损害赔偿核算存在分歧,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何某某及其家属仍对相关事项持有异议。

事故造成当事人重度伤残 生活无法自理

2024 年 3 月 30 日下午,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途中,与一辆从事配送服务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何某某严重人身伤害,经司法鉴定,何某某因本次事故构成一处四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临床表现为左侧肢体偏瘫、不全性运动性失语,生活完全无法自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司法鉴定意见书,家属提供)

据家属介绍,何某某一岁多时因高烧导致身体残疾,经多年努力,事故前已具备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可从事简单工作。本次事故后,何某某需全天候专业照护,无法独立完成日常起居事项。

当事双方就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分歧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就该认定结论,何某某及其家属持有异议。

何某某家属表示,何某某有四年多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经验,事发时已完成转弯操作,车辆已摆正并靠道路最右侧正常行驶,骑行过程中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家属认为,事故发生于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摩托车驾驶员未尽到路面观察、减速避让的法定义务;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在距离碰撞点约 34.3 米处,驾驶员应能够观察到路面情况,对驾驶员 “未看到” 的相关表述不予认可。

就该事故责任认定,家属提交了相关影像证据并申请复核,最终复核结论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情况说明书,家属提供)

在该案民事诉讼过程中,何某某的代理律师亦就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摩托车驾驶员在无信号灯路口未尽到法定的注意与减速义务。庭审过程中,何某某家属就事故关键细节,当庭质询了出庭作证的交警,询问在事故现场客观条件下,距离碰撞点 34.3 米的距离,是否足够驾驶员观察到路面安全情况,交警当庭答复,以对方当时的行驶速度,该距离完全能够清晰观察到路面的实际路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在判决书中酌情认定,何某某与摩托车驾驶员晏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分别为 55%、45%。对于该责任比例划分,何某某及其家属仍持有异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情况说明书,家属提供)

双方就赔偿项目核算存在多项分歧

民事诉讼过程中,何某某方提交了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十余个项目的赔偿主张,总额超过 101 万元。法院经审理核算,最终支持的赔偿数额与何某某方的主张存在差距,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项目:

一是误工费的计算。法院认定何某某无固定收入,采用其受伤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同时扣除了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已领取的工资。何某某家属认为,该计算方式未能完全反映何某某因事故导致的持续性实际收入损失。

二是护理费与营养费的期限认定。何某某方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其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 均为 270 日,据此主张出院后的护理及营养费用。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方主张的出院后护理期、营养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仅支持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酌情认定了营养费总额。何某某家属对该认定结果持有异议。

三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何某某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法院结合其伤残情况,酌情支持了 35500 元。何某某家属对该认定结果持有异议。

经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后,何某某最终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与其家属预期的、能够覆盖其未来长期护理费、康复费及基本生活成本的数额存在显著差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判决书,家属提供)

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相关事项也引发了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一方面,是当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诉讼核心证据,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交反证时,司法程序对事故事实的审查与认定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是对于事故前已存在身体残疾、事故后伤害后果叠加,存在长期照护需求的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与权益保障相关问题。

截至发稿,何某某及其家属仍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判决持有异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厘清事故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