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柳城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效率与服务水平,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开展,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桂政令〔2025〕1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8〕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柳城县人民政府批准,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委托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收单位”)代收县城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收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以规划部门划定为准),使用柳城县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并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口)。
二、代收标准与实施时间
(一)收费标准:按照柳城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现行标准执行,居民户每户每月5元。
(二)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有效期内,如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三、缴费方式
(一)抄表到户居民用户:按现行水费缴费周期,通过代收单位营业网点、微信、支付宝、网上银行、网上营业厅、手机APP等原有水费缴纳渠道缴纳水费时,同步缴纳该周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在水费缴费凭证中单独列明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便于用户核对。
(二)总表用户(含合表小区、单位集体户等):仍按原规定渠道和方式缴纳,由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征收,缴费周期不变。
四、减免政策
(一)按用水量减免:一个抄表缴费周期内,经代收单位核实,居民用户累计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不含1立方米)的,免予征收该周期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特殊群体免征:本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可向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申请办理免征手续;具体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时限,由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官方渠道另行公布。
五、委托关系说明
代收单位依据本通告及与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代收职责,仅负责费用代收,不承担收费政策解释、减免审核等行政管理职能;代收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未经正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一)法律责任: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法定义务。未按时足额缴纳费用,由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救济途径
缴费义务人如对收费决定有异议,可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规定的收费执行。
七、咨询与监督
(一)政策咨询(标准、减免、征收范围):柳城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电话:0772-7612784。
(二)缴费操作咨询(代收、缴费渠道):柳城县广汇供水有限公司,电话:0772-7621044。
(三)监督举报(违规收费、重复收费):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0772-7613665。
特此通告。
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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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值班编辑:邓涛
责任编辑:韦晓平
值班总编:冯艳芳
责任监制: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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