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16时26分,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钦州南路行驶至接近虹漕南路路口时,为方便自己“抄近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停止线附近左转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孙某某因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及“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交叉路口左转时应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确保行车安全。切勿为了抄近道“大弯小转”,增加自身安全风险。
2026年3月4日16时26分,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钦州南路行驶至接近虹漕南路路口时,为方便自己“抄近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至停止线附近左转横穿马路,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孙某某因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及“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交叉路口左转时应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确保行车安全。切勿为了抄近道“大弯小转”,增加自身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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