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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讲

本期是韩博士说《周易》系列的第四十六讲“噬嗑卦”。《噬嗑》卦象征“啮合”,以口中含物、啮除间隔为喻,阐明施用刑法、去除梗阻的道理。卦象下震上离,雷电交击,既显威猛又具光明,喻示治狱之道须刚柔相济、威明并用。卦辞言“亨,利用狱”,指出以刑去碍则上下相通、万事可亨。《彖传》阐发“刚柔分,动而明”之理,强调六五柔中居尊、刚柔兼济,最宜主掌刑狱;《象传》则以“明罚敕法”勉励君子效法雷电,严明刑罚、整肃法令。爻辞从初九“屦校灭趾”的小惩大诫,到六二“噬肤灭鼻”的乘刚用严,再到六三“噬腊肉遇毒”的位不当而遇阻,层层揭示施刑须审时度势、中正得当。全卦贯穿“威明相济”的法治智慧,启迪治国者当以明察秋毫之智、刚正不阿之威,使刑罚公正、万民归心。

小编:韩博士,我们已经讲完了上经的第二十卦观卦,请问今天我们要讲什么呢?

韩博士:今天我们要讲上经第二十一卦噬嗑卦。

噬嗑卦的卦象是:下震上离,象征“啮合”。

卦辞,噬嗑: 亨,利用狱。

《噬嗑》卦象征啮合:亨通,利于施用刑法。

噬嗑--音是合 shì hé,卦名,下震上离,象征“啮合”。案,此二字以口中啮 (音聂 niè)物使合为喻,说明施用刑法之义。《周易正义》:“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

亨,利用狱--狱,犹言“刑法”。此谓事物当相间相隔之时,若能“啮合”则可亨通;犹如“刑法”可以除去间隔之物,故曰“利用狱”。

王弼注曰:“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楼宇烈教授解释:如果人们中间有间隔上下不能相通者,要用刑法去掉它,使之相亲。)

《尚氏学》:“上下之不能相合者,中必有物间之;啮而去其间,则合而通矣。国家之有刑狱,亦复如是。民有梗化者,以刑克之,则顽梗去,而上下通矣,故曰‘利用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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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韩博士,请问《彖传》是怎么解析噬嗑卦的呢?

韩博士:《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彖传》说:口腔中有食物,可以啮合。啮合然后亨通,譬如刚柔上下先各分开,然后交相运动而啮合之义显明,就像震雷闪电交击互合而啮合之理昭彰。此时柔和者处得中道并能向上奋行,尽管不当纯柔之位(但正好刚柔兼济),所以利于施用刑法。

颐中有物--颐,上下颚之间的总称,犹言“口腔”。此以口中有物,正可啮合,释卦名“噬嗑”之义。

王弼注曰:“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动、雷,均指下震卦;柔、明、电,均指上离卦。此举上下卦象,揭示刚柔上下交动而呈“噬嗑”之义,雷电兴作交合而喻“噬嗑”之理。文旨释卦辞“噬嗑,亨",兼明“利用狱”之旨。

王弼注曰:“刚柔分动,不溷(乱也,混杂之意)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文理清晰之意),皆利用狱之义。”

《周易正义》:“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柔,指六五。此谓六五柔中居尊,虽不当纯柔正位,却能刚柔相济,以释卦辞“利用狱”。《程传》:“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上行,谓居尊位;虽不当位,谓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于用狱者,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尚氏学》:“五不当位,然文明以中,断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狱也。”

王弼注曰: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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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韩博士,请问《象传》是怎么解析噬嗑卦的呢?

韩博士:《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勑法。

《象传》说:雷电交击,象征啮合;先代君王因此严明刑罚而肃正法令。

雷电,噬嗑--释《噬嗑》卦下震为雷、上离为电之象,义与《彖传》“雷电合而章”同。《程传》:“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嗑象,电明而雷威。”

明罚勑法--明,用如动词;勅,音赤chì,通“勅”,犹言“正”,《释文》:“郑云:‘勅,犹理也",一云‘整也’。”这是说明“先王”效法《噬嗑》之象,明其刑罚、正其法令,使天下合一。《集解》引侯果曰:“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怀邪。故先王则之,明罚物法,以示万物,欲万方一心也。”

本卦立义“噬嗑”,是拟象于“颐中啮物使合”,其旨则重在“用狱”。故《大象传》以“明罚敕法”阐述卦理。宋衷指出:“雷动而威,电动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风而不明,恐致淫滥;明而无威,不能伏物:故须雷电竝合而噬嗑备。”(《集解》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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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韩博士,我们来看看爻象。请问《象传》是怎么解析噬嗑卦的初九爻的呢?

韩博士: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初九,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不致咎害。

屦校灭趾,无咎--屦,音具jù,用如动词,犹言“足着”;校,木制刑具,此处指“脚桎”之类的木械; 灭,《正羲》释爲“灭没”,犹言“伤灭”。此谓初九处“噬嗑”之始,犹如初触刑法,其过尚微,故仅受着足械、伤脚趾的小惩;因其质本阳刚,有受“小惩”而能“大诫”之象,不致重犯大过,故“无咎”。

王弼注曰:“居无位之地[指初无阴阳定位],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楼宇烈教授解释:行动不自由、阻碍之意),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象传》说:足着刑具而伤灭脚趾,说明初九不至于再前行重犯过失。

《系辞下传》引孔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勤,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屦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此说深阐本爻的象外之旨,至见义理。

王弼注曰:过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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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韩博士,我们来看看爻象。请问《象传》是怎么解析噬嗑卦的;六二爻的呢?

韩博士: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六二,像咬啮柔脆的皮肤一样施刑顺利,即使伤灭犯人的鼻梁,也不致咎害。

噬肤--噬,喻施用刑法;

王弼注曰: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楼宇烈教授解释:意为刑法施得恰当,适中其所病),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柔脆之物也”,喻用刑顺利无碍。此言六二柔顺中正,当“噬嗑”之时,有施刑于人、顺当无阻之象。

灭鼻,无咎-一此谓六二以柔乘刚,用刑稍过,犹如对服罪者施用“灭鼻”的严刑;但所刑中其要害,故“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象传》说:像咬啮柔脆的皮肤一样施刑顺利而伤灭犯人的鼻梁,说明六二乘凌于刚强者之上(必须用严刑服众)。

乘刚--《周易正义》:“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二愈是乘凌刚强之上,愈不可用纯柔;唯须以刚严济其柔中,才能行“噬嗑”之义。程颐谓“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程传》)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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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韩博士,我们来看看爻象。请问《象传》是怎么解析噬嗑卦的;六三爻的呢?

韩博士: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六三,像咬啮坚硬的腊肉,肉中又遇到毒物一样施刑不顺利;这样做只是稍有小小憾惜,却不致咎害。

噬腊肉,遇毒--腊肉,干肉,《周易正义》:“坚刚之肉”,喻施刑于不服者;毒,原指害草,此处如《周易正义》所云“苦恶之物”,以腊肉含有毒物,喻受刑者生怨。此谓六三居《噬嗑》下卦之上,为施刑于人之象,但阴柔失位,受刑者不服生怨,犹如咬啮腊肉而遇毒物。

王弼注曰:“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小吝,无咎--指六三顺承九四之阳,下不乘刚,其刑不施于正顺者,故虽失位“遇毒”,唯小有憾惜而已,不致咎害。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象传》说:(咬啮腊肉时)遇到毒物,说明六三居位不妥当(以致受刑者生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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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本讲座内容由韩望喜博士授权本号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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