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荔波县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周兴民贪污、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荔波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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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4年,被告人周兴民为让其母亲赵某某享受“特殊”医疗服务,利用担任荔波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其母亲长期在县人民医院ICU病房住院,通过编造入院记录、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虚假病历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资金4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13年至2024年,被告人周兴民利用担任荔波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职务便利,在医药用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工程项目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何某某、张某某等28人财物共计69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周兴民到案后,除坦白办案机关已掌握的违法行为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和其他受贿行为的犯罪事实,其中贪污罪构成自首,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全部退缴贪污违法所得,部分退缴受贿违法所得,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减轻、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2025年12月10日,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兴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贪污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对被告人周兴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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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兴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荔波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