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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一期(20260317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2个判例,分别来自近期的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均为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2轮,山东泰山VS北京国安。比赛第34分钟,北京国安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顶球后,球疑似接触山东泰山8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8号队员(马德鲁加)手臂抬起,手臂位置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冒了手球犯规风险,此情形下球接触手臂,应判罚山东泰山8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轮,深圳青年人VS陕西联合。比赛第69分钟,陕西联合7号队员(钟文)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深圳青年人42号队员(王智文)铲球防守,陕西联合7号倒地。裁判员判陕西联合7号佯装(假摔),并向其出示黄牌。
陕西联合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7号带球突破,对方42号铲球防守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深圳青年人42号队员铲球防守中草率绊倒陕西联合7号队员,其接触清晰,应判深圳青年人42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判攻方陕西联合7号佯装并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并且漏判深圳青年人42号犯规和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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