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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的1批次生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5公斤,货值40.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能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阳王镇盼盼生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2.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

二、新绛县安道养老院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5日,新绛县安道养老院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安道养老院食堂存在餐具清洗次数不够的情况。整改措施:1.对员工进行培训;2按食品安全标准清洗餐具。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安道养老院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三、新绛县民政局(新绛县古交镇敬老院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5日,新绛县民政局(新绛县古交镇敬老院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民政局(新绛县古交镇敬老院食堂)由于放置在消毒柜内的碗摞在一起,导致内部没有完全消毒。整改措施:1.专人负责,完善制度;2.明确流程,规范标准;3.开展培训,加强监督;4.压实责任,提高认识。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民政局(新绛县古交镇敬老院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四、新绛县龙兴镇元元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蜜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龙兴镇元元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的1批次香蕉,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龙兴镇元元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的1批次蜜橘,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龙兴镇元元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20公斤,货值70元,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蜜橘共购进20.3公斤,货值20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龙兴镇元元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蕉和蜜橘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龙兴镇元元水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2.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

五、新绛县龙湖社区国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食堂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5日,新绛县龙湖社区国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食堂使用的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龙湖社区国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食堂存在餐具清洗消毒环节不够完善,未能有效杀灭微生物。整改措施:1.优化清洁流程:一冲二洗三清洁;2完善消毒环节:沸水浸泡消毒,消毒柜二次消毒。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龙湖社区国裕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六、新绛县尚厨牛肉一锅香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新绛县尚厨牛肉一锅香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尚厨牛肉一锅香饭店(个体工商户)的消毒柜陈旧生锈,不能满足消毒要求。整改措施:1.更换达标消毒柜;2.对餐具严格消毒并区分摆放;3.消毒柜内禁止存放杂物;4.保证消毒柜正常运行,定期检查。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尚厨牛肉一锅香饭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七、新绛县祥禾养老中心食堂使用的不锈钢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6日,新绛县祥禾养老中心食堂使用的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祥禾养老中心食堂存在1.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导致清洗消毒不合格;2.人员操作不严谨等问题。整改措施:1.定期对消毒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2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监督。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祥禾养老中心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八、新绛县兴泉颐养中心食堂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5日,新绛县兴泉颐养中心食堂使用的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兴泉颐养中心食堂由于放置在消毒柜内的碗摞在一起,导致内部没有完全消毒。整改措施:1.规范餐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记录;2.强化人员管理。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兴泉颐养中心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九、新绛县宝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横桥镇分公司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6日,新绛县宝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横桥镇分公司使用的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宝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横桥镇分公司的餐具消毒设备损坏。整改措施:1.加强员工的培训学习;2.严格把控餐具的清洗、消毒流程;3.实时监测,责任到人。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宝星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横桥镇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十、新绛县杨大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调料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1日,新绛县杨大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盘子,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1日,新绛县杨大小吃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调料碟,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杨大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的消毒柜未及时通电。整改措施:开启消毒柜,保障餐具消毒到位。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杨大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十一、新绛县冬梅饭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2日,新绛县冬梅饭店使用的碗,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冬梅饭店消毒流程不规范,抽检当天未使用消毒设备。整改措施:规范餐具消毒流程,明确各环节操作标准和时间要求,并制定详细的消毒操作手册,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操作。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冬梅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十二、新绛县薛三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新绛县薛三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杯子,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薛三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的餐具消毒柜发热管烧坏。整改措施:1.更换发热管;2.加强员工培训。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薛三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十三、新绛县龙兴镇浩浩餐饮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4日,新绛县龙兴镇浩浩餐饮店使用的盘子,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龙兴镇浩浩餐饮店存在1.消毒柜运行管理不规范;2.餐具清洁消毒流程不严谨;3.台账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整改措施:1.制定消毒柜日常维护制度;2.规范餐具处理流程;3.完善台账管理。

2.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龙兴镇浩浩餐饮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十四、新绛县盛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盛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1月25日的1批次生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盛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8公斤,货值122.37元,已全部销售完,未收到不良反应反馈和退赔申请。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盛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能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盛世汇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及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2.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不予销售,作销毁处理。

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