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护学岗的问题,这两天讨论比较多,因为有多地宣布取消家长护学岗,于是引发广泛关注。

这个问题,因为前不久某地一位家长在护学时不幸病逝而引起过争论,争论到底该由谁来护学,家长护学时出事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等等。

从舆论来看,大多数人都认为护学不是家长的责任,家长都是被自愿参加护学的,家长一方肯定是不愿意参加的。确实也没有文件规定护学是家长的责任。

现在多地宣布取消家长护学岗,应该也是受此影响,毕竟一旦出事了确实说不清楚,而学校根本无力承担责任,所以干脆取消了好。

可是,取消了家长护学岗,到底该由谁来护学呢?看到有新闻说,家长护学岗取消之后,护学工作将由学校教职工、专职保安和公安民警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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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如上。也就是说,学校躲不开,必须承担护学工作。可是这样一来,显然又会受到教师群体的反对。

比如我看到教育专家熊炳奇就说,取消“家长护学岗”不能变为“教师护学岗”。他给出的理由是,教育部办公厅发布过《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规定:

严禁强制要求师生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创城庆典、汇演展览等非教育教学任务。

不难看出,在熊炳奇看来,对于老师来说,护学是“非教育教学任务”,所以不能变为“教师护学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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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我看来,熊炳奇引用《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来反对让教师参加护学岗,似乎有些勉强,有些不大合适。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先搞清楚,《通知》中列举的不得让老师“上街执勤”,这是指与学生无关的执勤,并非指参加护学岗的执勤。而护学岗,顾名思义,就是保护学生的,这讲起来应该属于教育范畴。

实际上,如果反对教师参加护学岗,唯一可用的理由,就是学校之外的事不归学校管。这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受到伤害,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从逻辑上和理论上说,家长接送孩子上学,理应到学校门口,老师把学生送到学校门口,家长接走,这并不存在护学的问题,但在现实中却因交通问题而产生了护学的需要。现在不让家长护学了,却让老师护学,似乎有失公允。

所以,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种矛盾:一方面,从教育角度看,让老师护学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从法律法规看,出了学校大门本不应该由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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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种矛盾中,老师护学,显然躲不掉,不得不参加。如果从教育角度说,让老师护学也不是不能,但是需要考虑到老师的负担。

一开始为什么让家长护学?正是因为这个事情学校独立难支,没有足够的人手,让老师护学,老师数量不够,而且负担太重了。所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增加老师数量,这样可两全其美,既有人护学了,又不至于增加老师负担。

现在的学校里,对老师工作的安排、分配,是没有将护学工作纳入考虑的。由于教师编制总是紧张的,教育局根据总工作量给学校配备相应数量的老师,所以老师的工作负担达到了岗位标准,更兼还又参加课后服务,再让老师参加护学工作,等于是额外给老师增加任务。

这显然不合理。因此我认为,可以安排老师参加护学岗,但应该把护学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增加老师的数量,以保证不增加老师的工作负担。这才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