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一个非常让人心塞的新闻:
3月16日清晨,南充市南部县商贸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16岁高中生不幸身亡。事发时,该学生正在过马路,被一辆车撞至对向车道,随即遭对向车道一辆未能及时避让的车辆二次碾压。南部县交警大队已证实该事故发生。#多方回应高中生过斑马线被撞飞身亡#
视频我不忍心看第二遍。据网传视频显示,事发时该学生正沿斑马线过马路,在道路中心实线处停留等候。一辆沿道路中心线行驶的车辆将其撞飞,学生落地后倒在对向车道,随后被一辆未能及时发现情况的车辆碾压。肇事车辆当时紧贴中心线行驶,行经斑马线未减速。
16日下午,南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起事故造成一名16岁高一学生死亡,事故具体情况需以交警部门信息为准。
就这个视频来说,学生在斑马线上走的稳稳当当,还不停左右看,学生是按照交通规则过马路的(最终以交警认定为准)。但一个花季少年就这么与这个世界告别了。小心翼翼过斑马线还遭遇不幸,很显然是肇事机动车的问题——在不该快的地段快速行驶。还是老话:十次事故九次快。
我可以不夸张地说,相当多数的开车人是不知道关于斑马线的规矩的。
关于斑马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一规定明确了斑马线是行人优先通行的区域,法律赋予行人在此处的绝对路权。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减速行驶”是无条件的,无论人行道上有没有人机动车都得减速,违反这个义务就得担责。有行人就不是减速问题了,而是停车。
看一个案例:
前段时间,通州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名司机在路口以90km/h的时速抢黄灯通行,与路口出来的电动车相撞,最终酿成一人死亡的悲剧。近日,北京通州检察院就这起因超速、抢黄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提起公诉。
这个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在十字路口的横道线上,司机近横道线时未减速行驶,相反是加速行驶,既是未执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规定,也是违反黄灯时“注意了望”的义务。经交管部门认定,“闯黄灯”的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闯红灯的骑车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字路口,基本上都是有斑马线的,遇到闯红灯行人和骑车人,不要以为自己是绿灯或者黄灯便可理直气壮冲过去,冲过去你就涉嫌违反斑马线通行规则了。“宁等三分、不抢一秒”才是正确的选择。
很多司机在绿灯倒计时或者黄灯闪烁时喜欢加速行驶,这个行为在积分罚款上无所谓,但一旦出事,就要按照你是否“减速行驶”、是否“注意了望”角度考虑了,一是一二是二,根本逃脱不了你该承担的责任的。
再看一个案例:
法官提醒:“礼让斑马线”绝非一句口号,而是每位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与文明准则。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行经人行横道时,务必提前减速慢行,仔细观察道路两侧及人行横道内的通行情况,切勿心存侥幸、抢行占道,避免因一时大意酿成无法挽回的事故。
斑马线的减速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在你之前的速度基础上慢下来,至于是慢多少,按照你前面的路况情况和你能把控的能力定。
再次强调斑马线规则——首先是减速行驶,然后是遇行人“停车让行”,注意是“停车”,而不是仅减速。话说,我们开车的时候多少人遵循这规则了?寥寥无几。那是因为你运气好,恭喜你没遇到过斑马线上的交通事故。发生过一次事故,你就刻骨铭心了。
另外,夜间路过横行道,还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南充市高中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件,“事发时天色较暗、对向车辆开启远光灯等因素,可能也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如此话,恰好违反“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规定。
总结起来,任何交通事故都是违反交通规则的结果。没有违章,则没有事故。
斑马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更是交通安全的必须。
1951年10月31日,英国在街道上首次设计出横格状的人行横道线,并规定行人横过街道时必须走人行横道。这些横线洁白醒目,形似斑马身上的白斑纹,因此得名“斑马线”。斑马线的出现标志着交通管理从“人车混行”向“人车分离”的转变,其核心功能是通过视觉警示提醒驾驶员减速礼让行人。
中国在1981年通过《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明确“人行横道供行人优先通行”,为斑马线的法律地位奠定基础。斑马线不仅是交通设施,更是社会文明的缩影。其设计初衷是保障行人安全,而“车让人、人快行”的互动模式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与社会责任。
斑马线虽小,却承载着生命安全与文明传承的双重使命。它不仅是法律划定的“安全线”,更是社会道德的“基准线”。只有当每一辆车、每一位行人都将其视为不可逾越的“生命线”,我们才能真正构建起“车让人、人快行”的和谐交通环境,让城市更有温度、更安全。
斑马线规则,你记住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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