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记者调研发现,近年来,纵深推进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卓有成效,但仍有沉疴顽疾亟待整治。由于上级监管失之于宽松软、监督穿透力不足等原因,一些国企子公司成反腐治理“灯下黑”,“隐身腐败”现象冒头:有的国企子公司在具体经营工作中,重大决策不经母公司审批,“私下勾兑”,搞暗箱操作;有的子公司“包装项目”,刻意规避监督,掩盖腐败问题……
暗箱操作易,贪腐损招多
记者在各地走访发现,在一些国企治理结构中,一级集团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大量业务下沉于二级企业中,国企子公司从事具体经营工作,项目多、资金密集。梳理部分国企子公司腐败情况,主要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
——重大决策不经母公司审批,搞暗箱操作。
记者采访的一家国有融资租赁公司,持续违规向多家民企发放融资租赁款。在此过程中,为了套取国企资金,相关人员编造企业连续3年盈利的虚假财务报告,伪造购买挖掘机的发票、合同等虚假材料,虚构拥有30多台挖掘机的事实,以满足融资租赁条件。因为有事先贿赂铺垫,该公司负责人并未对这笔业务的租赁物真实性、抵押物是否足值、融资主体是否经营正常等进行实质性风控评审和全面调查,直接对发放融资租赁款“开绿灯”。
记者采访发现,这家企业重大决策不向母公司汇报,不经母公司审批,进而导致监管失灵,这是发生腐败问题并造成国有资本严重损失的重要原因。
——“包装项目”刻意规避监督,掩盖腐败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持续推进,国有企业对子公司监督日益严格,“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更为规范,针对哪些事项应向母公司请示报告、哪些可由子公司决策处理,有了相关制度要求。但受访的国企纪检干部告诉记者,一些国企子公司负责人善于进行“项目包装”,利用具体经办业务、熟悉流程的便利条件,刻意规避监督要求,达到以权谋私的目的。
记者采访的一家企业有明确规定,下属子公司租赁工程设备,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要上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但有的下属子公司“一把手”串通业务人员,故意将一个合同分解成两三个合同,或对合同约定金额进行分期处理,规避制度要求,达到不向集团公司报送审批的目的,将业务交给特定利益关系人,通过偷梁换柱实现权力寻租。
上级监督宽松软,内控规范打折扣
一些国企子公司出现腐败问题,背后既有上级监督宽松软的原因,也反映了其内控规范“上墙不上心、落实打折扣”等问题。
上级监督宽松软。有的国企母公司履行出资人责任不到位,更多关注的是子公司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用心不足、关注不够,看似制度齐全、层层把关,实则有的监督执行如同走过场,放大了经营风险。
内部监督穿透力不强。有的国企下属子公司10多家,业务条线长,在实际经营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大额资金流动、具体项目运作情况掌握不清,“不清楚哪些环节腐败隐患多、哪里存在监督盲区,总感觉监督鞭长莫及”。
在个别企业,部门决策意见代替子公司决策,架空母公司监督,放大腐败风险。某企业销售一款畅销化工产品,公司销售部实际掌握了定价权。“销售部部长上报一个销售价格,公司层面一般都会采纳,虽然履行了价格报批流程,实际上只是走形式。”相关纪检监察干部说,价格报批流程形同虚设,母公司长期没有掌握此类漏洞,让子公司销售部门干部得以上下其手,大吃价格回扣。
内控制度失效,关键岗位人员缺乏自律意识。有的国企子公司腐败表现出“团伙作案、私下分钱”的特点。某地一国企子公司总经理与人力资源部部长相互勾结,掌控公司一长期闲置不用的对公账户,将汇入该账户的相关政策性扶持资金、保险赔偿金等进行私分,时间长达7年多。
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干部说:“在此案件中,两人分工配合合伙作案,账户是合法的,盖的公章也是正规的,套取资金时还有总经理的签名。企业被‘内部人’控制,加剧了腐败风险。”
强化制度建设,织密监督笼子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保持高压震慑强化不敢腐,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继续起底清理,深化整治金融、国企等重点领域腐败。
业内人士建议,遏制国企子公司腐败苗头,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国企内部治理权责清单,聚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企业运作环节,明晰企业权责界限,让请示报告制度真正落地;有条件的企业逐步整合子公司财务、工程、投资类核心业务数据,借助数据手段,实现资金流向、合同签订、项目进度的实时有效监管,提高监督穿透力。
强化纪检监察地企协作,提高监督效能。重庆市长寿区纪委、万盛经开区纪工委相关干部建议,地方纪委监委调查手段多样、实战经验丰富,企业纪委熟悉行业生态、了解业务往来情况,地企联合发挥各方优势,加强在日常监督、线索移交、信息共享等方面沟通对接,通过联合走访调研,梳理廉政风险点,推动完善制度机制,更好防范化解腐败风险。
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综合半月谈(记者 李松)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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