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出口至巴基斯坦的两台机床,在停靠印度港口时被印度政府扣押。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是否应理赔?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就涉案货损支付保险赔偿款,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
2023年11月,巴基斯坦一家公司向中国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两台数控机床。2024年1月,货物在深圳蛇口港装船出运,贸易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
不料,在印度那瓦西瓦港经停时,机床被印度税务情报局扣押。印度政府认定,两台机器均为超精密级,能够大规模生产精度小于10微米的高度复杂、精密五金件,违反印度相关法律。
货物被扣押后,贸易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取得联络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代理人在邮件回复中表示,印度政府查扣涉案货物的理由牵强,但涉案情况属于因政治原因造成的交货不到,不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双方未能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贸易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赔偿款等近97万元。
政府扣押是否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经过深入学习和充分探讨之后,合议庭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和裁判思路达成了一致。
首先,保险单正面承保险别一栏中,明确记载为海洋货物运输条款一切险。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应当以保险单正面记载的保险条款作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被告无权援引协会货物条款中的扣押除外责任主张免赔。
其次,涉案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一切险责任范围中提及的“外来原因”,应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且应包含政治原因和政府行为,即便存在相反理解,亦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无法预见的扣押应包含在其中。
此外,保险单背面的这两则条款也都只有英文版本,并无中文对照版本,被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并不充分,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过明确说明。
综上,上海海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于保险赔偿责任。鉴于涉案保险单中约定免赔额/率为2000元或损失的10%并以高者为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7万余元。
原标题:《从中国运往巴基斯坦的货物,被印度政府扣押之后......》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通讯员 姜圣芃
热门跟贴